今日要聞
政策資訊
權威論壇
國際熱點
經貿動態
法制進程
文化線上
域外評説
我看世界
華人社區
旅遊天地
閱讀空間
夜讀《中國反貪史》

邵燕祥

    洋洋九十萬言的《中國反貪史》,給我的印象,正如主編王春瑜先生在序言中所嘆:“貪官何其多也!”“清官何其少也!”我再加上一嘆:“反貪何其難也!”

    撰著此書的歷史學家們,想必是抱著“以史為鑒”的用心,在縷述了各個朝代的貪污狀況、監察制度、法律監督、廉政措施,以及有關的詔令、奏議,反貪實踐的成效以後,都設反貪啟示的專節,讓我們掩卷一思再思。

    繼承了戰國律法的《秦律》就詳細規定了以懲治瀆職和貪污腐敗為主要內容的官吏法規,明確規定了以“輕罪重罰”為特色的懲罰的標準,對貪官污吏有強大的威懾力。此後的《漢律》也基本繼承了《秦律》的精神,並加大了對貪官污吏的懲治力度。此外,兩漢還有《刺史六條》、《三互法》等專門的監察法規,針對各種貪賄行為分門別類定出懲治辦法,確實做到了有法可依。

    至於有法必依的情況則時好時壞,像漢武帝、漢宣帝、漢明帝等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必依,既不以貴、官抵罪,也不因功廢法,保證了法律在反貪領域中的權威性。但更多時候,法律都受到了皇帝、貴戚、寵臣們的破壞,尤其是西漢中期以後,強調人治的儒家理論導入漢代法律之中,有了所謂“八議”,即議親、議故、議賢、議能、議功、議貴、議勤、議憲等大行其道,結果是有罪不罰或同罪異罰,為貪官污吏以各種名義逃脫懲罰打開了方便之門,從而加速了西漢中、後期腐敗之風的蔓延。

    秦漢反貪的成功經驗之一,是構建了由中央到地方有完整體系的監察機構,但監察權與行政權分離不徹底,監察權經常受到行政權力的制約。郡守和縣令集行政、監察權于一身,他們自己也沒有同級監察;督郵、廷掾等既為監察官,同時卻又是郡、縣長官的屬吏,他們在行使監察權時必須秉承行政長官的意志,不可避免地使監察權屈從於行政權。從根本上説,依賴這種體制是不可防範、制止吏治腐敗的。

    隋唐時期的反貪活動,很重視法典的編制。唐代在隋煬帝《開皇律》的基礎上制定唐代法律,並不斷加以完善;還大量編制各種行政法規,形成律、令、格、式的法律體系。這個法律體系,確定了國家的刑法原則,規範各級政府行為,也是認定和懲處違法違紀、貪污受賄的依據。這個法律體系還具有相當的嚴肅性,即使皇帝違反法律的規定,按照個人好惡處置貪官污吏,往往也要受到臣僚的反對。事實上,在隋唐時期,幾乎沒有哪個皇帝公開否定法律而一意孤行;即使要法外開恩,也要像隋文帝那樣,聲明自己是屈法申私,或者如唐太宗,既要尋找法外施恩的理由,還要聲明不得引以為例。這在一定程度上,或者説至少是形式上限制了帝王的濫用權力。

    法律法規的制定和補充完善,只是反貪的第一步,要使這些法律法規得以貫徹實施,建立健全執法機構是必不可少的。隋唐時期,監督官吏的常設機構是御史臺,防止貪污是從監督官吏和完善經濟管理兩方面著手。此外,官吏的考核、任免、任期、回避、獎懲等多項制度的建立,也從不同的方面形成制約,減少了各級官吏濫用職權的可能性。

    在隋唐時期,犯有貪污罪的低級官吏,通常都能做到依法查處,但是,對於高級官員和有特殊背景的皇室成員、外戚乃至宦官的貪污,能否予以懲處,多半取決於皇帝的態度。有時候,對這類人的懲處超過法律法規的規定,但是大多數都低於法律法規的量刑標準,甚至免於懲處。對貪官污吏的懲處實行雙重標準,是隋唐時期貪污屢禁不止的重要原因。

    漢、唐遠了,書中在清朝反貪的啟示一節中,中肯地指出,封建官僚制度的弊端是官吏侵貪屢禁不止的根源。封建官僚制度以專制君權為核心,君臣間、上司和屬員間存在著政治上嚴密的人身依附關係,賄賂逐漸成為以物質利益調節政治關係的手段。政治系統的運作,又受傳統文化的支配,倡導“在家盡孝,為國盡忠”。這裡所謂忠誠,理論上包括完成君主規定的政治目標,在政治生活中遵守政紀法規,維護現存等級制度,而實際的評判標準掌握在皇帝手中,如雍正所説:“朕説你好,你才好。”君主對臣僚的要求首先是忠,其次才是廉,廉潔與否由君主來評判,一切以君主的政治需要而定。“所以,政治腐敗,官吏侵貪,並非人治社會的嚴刑酷法所能根除,也非專制條件下的諷喻説教所能阻止。”兩百多年的清皇朝,也只能在賄賂公行、貪污成風中走向它的末日了。

    

     南方週末

    

    

相關新聞

參考文獻
相關專題

相關站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