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確定公務員培訓實施辦法

    國務院最近轉發了人事部2001年—2005年國家公務員培訓綱要,省政府圍繞綱要提出的初步建立起有中國特色的公務員培訓體系這一目標,結合廣東省實際提出貫徹意見。

    根據省政府意見,國家公務員培訓將分為四類:

    一是初任培訓,經考試錄用進入國家行政機關擔任主任科員以下非領導職務的公務員都必須參加,內容包括公務員制度的基本知識、行政法律法規、政府的職能與運作以及機關公文處理知識等,時間不少於15天;

     二是任職培訓,在機構改革中晉陞領導職務或輪崗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必須在到職1年內接受任職培訓,重點提高理論水準、領導水準和組織、決策、協調等方面的能力;

     三是專門業務培訓,各部門應在機構“三定”方案實施後2年內至少確定2門專業課程,對在機構改革中變更職位的公務員進行一次本部門業務知識培訓;

     四是更新知識培訓,每個公務員每年應參加更新知識培訓,內容包括外語、電腦知識、現代科技、知識經濟、世界貿易組織與中國經濟、創新能力開發等,時間不少於7天。

    《南方日報》 2002年01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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