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發佈上市公司年報準則

    今後上市公司董事個人要對年報承擔法律責任了。日前,中國證監會發佈了新修訂的《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資訊披露的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號<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再次強化了對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的要求,加大了資訊量。

    新準則的主要變化如下:第一,增加了新的披露要求。首次明確了董事個人也要對年報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予以保證,並承擔個別和連帶的法律責任;要求無法作出保證或有異議的董事單獨陳述理由併發表意見;要求列示未參會董事的姓名。引入了控股股東概念,對控股股東的含義進行了描述性定義,且要求公司披露控股股東及其實際控制人的情況。此外,為配合近期即將出臺的有關上市公司治理規範性文件,特意新增一節“公司治理結構”。為便於投資者更加清楚了解公司運作狀況,新準則要求公司在“重大事項”中增加披露“承諾事項及其履行情況”、“公司被監管部門處罰或責令整改情況”、“報告年度支付給聘任會計師事務所的報酬情況”。

    第二,縮減了年報摘要的篇幅。年報摘要中大幅刪節了財務報表附注的披露要求,對於出具標準無保留意見的公司,僅要求披露主要會計政策、會計估計或核算方法的變化、合併範圍變化的內容,省略了重要會計政策內容的披露和報表項目附注的披露。

    第三,“財務報表附注指引”不再作為《年報準則》的內容,其披露要求單獨在《公開發行證券公司資訊披露編報規則—財務報表附注的一般規定》予以規定。

    第四,文件格式有了較大改變,由原來的“條文”式改為“章、節”形式,以便與“資訊披露規範體系”的其他準則保持一致。

    第五,針對近兩年上市公司年報披露中存在的普遍性的問題,要求披露內容更加詳盡,如委託理財、擔保事項,董事薪酬以及公司主要客戶的情況等。

    中證網 2001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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