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為券商受託理財立規

    從事受託理財必須獲取業務資格;不得接受銀行信貸資金;不得向委託人承諾收益或者分擔損失;佣金提取不得採取簡單的利潤分成方式;每季度至少1次向委託人提供交易情況;受託人可以選擇有證券投資基金託管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進行託管。

    為規範證券公司受託投資管理業務,保護受託投資管理業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日前發出《關於規範證券公司受託投資管理業務的通知》,對證券公司在受託投資管理業務中的業務範圍、業務資格、雙方權利義務、業務的運作與監督管理作出了詳細規定。

    根據《通知》,證券公司從事受託投資管理業務應當獲取中國證監會批准的業務資格。要申請從事受託投資管理業務,證券公司必須具備以下條件:要成為綜合類證券公司、具有不低於人民幣2億元的凈資本;經營行為規範,近1年內沒有受到行政處罰;有健全的內部風險控制制度等。符合上述條件的證券公司申請從事受託投資管理業務資格,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相關資料。

    《通知》還規定了受託人和委託人的權利和義務。受託人享受收取受託投資管理佣金等權利的同時,還須履行相應義務,包括受託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保護委託人的利益,不從事任何有損委託人利益的活動;對委託人的財産狀況、風險承受能力及投資偏好等進行調查;每季度至少1次向委託人提供準確、完整的受託投資管理情況、證券交易記錄及資産組合評估報告等。

    委託人的權利包括獲得委託投資的投資收益,監督委託投資的經營狀況,獲取委託投資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資料。同時,委託人有義務向受託人如實提供財務狀況及投資意願的基本情況和有關文件資料;確保未利用銀行信貸資金進行委託投資,並對委託投資資産來源及用途的合法性作出承諾。

    關於業務的運作與監督管理,《通知》要求,受託人必須與委託人簽訂受託投資管理合同,以委託人的名義設置股票帳戶和資金帳戶,並通過委託人的帳戶進行受託投資管理。同時,受託人應當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稽核與監察、財務與人事管理制度。受託人也可以選擇有證券投資基金託管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託管其受託投資管理的證券經營資産。《通知》還對受託投資管理合同內容作出了具體要求,特別強調,不得向委託人承諾收益或者分擔損失。

    另外,根據《通知》,受託資金只能投資于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證券及其衍生品種。受託人管理的全部受託資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得超過其總股本的10%。受託人的管理佣金提取不得採取簡單的利潤分成方式。

    《通知》還説,中國證監會將對證券公司從事受託投資管理業務情況進行定期和不定期檢查,對檢查中發現問題的證券公司出具整改意見書,限期整改,對整改不力的證券公司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在《通知》發佈前已開展受託投資管理業務的證券公司,須按照《通知》的規定進行清理與規範。從2002年1月1日起,未獲得經營受託投資管理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不得再接受新的委託;從2002年7月1日起,未獲得經營受託投資管理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一律不得再從事受託投資管理業務。

    《證券時報》 2001年12月5日

    


關於規範證券公司受託投資管理業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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