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出臺新規定:失業人員住院醫療費可報銷一半

    南京市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失業人員,生病住在定點醫療機構醫治的,其發生的醫療費用的50%將予以核報,最高不超過其應享受失業保險金的4倍。這是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日前出臺的最新規定。

    具體操作辦法是,從12月起,南京市失業人員每月10日前,到戶籍所在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憑出院小結、住院發票、住院期間明細結算清單、就業登記證等材料申領住院醫療補助金。經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以審核後於次日發放。失業人員應在出院後兩個月內申領醫療補助金,超過期限的不再予以補助。

    參加生育保險的失業人員生育,並已根據生育保險規定領取生育補助的,不再重復享受失業保險住院療補助金。失業人員同時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續保的,原則上按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不再重復享受失業保險住院醫療補助金。失業人員在本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住院醫療發生的藥品費用、診療費用、服務設施費用,按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的相關規定執行。

    人民網 2001年12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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