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住房公積金貸款新規定

    北京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16日發佈的《關於個人住房擔保委託貸款有關問題的通知》強調,要享受住房公積金者,必須持續繳存住房公積金至少6個月,或已累計繳存住房公積金十二個月(含)以上;且目前仍在繳存住房公積金。

    “繳存住房公積金”指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或按批准後的比例、按時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含補繳住房公積金部分或預繳申請貸款日之後的住房公積金部分。對於緩繳和封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不予發放個人住房擔保委託貸款。

    據悉,以前在北京買房辦理個人住房擔保委託貸款(俗稱公積金貸款)時,今天建立公積金賬戶,繳存一筆公積金,明天就可以辦理貸款。上述通知對該辦法叫停。

    新規定指出,北京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和各直屬歸集部門在辦理個人貸款時,如借款人需與其共同申請人共同計算其家庭月收入,則須出具由其共同申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分中心開具的《北京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積金繳存證明》。

    該通知的出臺是為了進一步推進個人住房擔保委託貸款工作,加強個人貸款管理,規範個人貸款業務,保證住房公積金正常繳存人的利益。

    據北京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政策法規處處長楊學鋒介紹,新規定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得到公積金貸款就不再繳存公積金的做法。可以更好地體現公平,保護公積金繳存人的權益,同時防範貸款風險。

    《北京青年報》 2001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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