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強化土地管理 壓低地價招商將追究刑責

國務院發佈相關《土地管理決定》,要求建立嚴格的土地管理責任追究制

新公佈的《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要求嚴禁規避法定審批許可權,將單個建設項目用地拆分審批。

今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非法壓低地價進行招商行為將被嚴格禁止。違反規定出讓土地造成國有土地資産流失,情節嚴重的將以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追究刑事責任。

新華社24日受權全文播發《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決定》要求,建立起嚴格的土地管理責任追究制。

對違反法律規定擅自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行為,要嚴肅追究責任,對有關責任人員由上級主管部門或監察機關依法定許可權給予行政處分。

《決定》指出,對違反法律規定擅自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發生非法佔用基本農田的、未完成耕地保護責任考核目標的、徵地侵害農民合法權益引發群體性事件且未能及時解決的、減免和欠繳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的、未按期完成基本農田圖件備案工作的,要嚴肅追究責任,對有關責任人員由上級主管部門或監察機關依法定許可權給予行政處分。

這一文件還指出,上級政府要責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間暫停農用地轉用和徵地審批。具體辦法由國土資源部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訂。

實行補充耕地監督的責任追究制,國土資源部門和農業部門負責對補充耕地的數量和品質進行驗收,並對驗收結果承擔責任。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部門和農業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

此外,根據《決定》要求,2004年年底以前要完成省級以下國土資源管理體制改革。國土資源部要會同有關部門抓緊建立和完善統一的土地分類、調查、登記和統計制度,啟動新一輪土地調查。組織實施“金土工程”。

《決定》解讀

解讀1

嚴禁項目分拆審批

嚴禁規避法定審批許可權,將單個建設項目用地拆分審批。這是新華社24日受權發佈的《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中明確規定的。

《決定》還指出,要嚴格依照法定許可權審批土地。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的審批權在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不得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下放土地審批權。

《決定》還要求,要嚴格執行佔用耕地補償制度。各類非農業建設經批准佔用耕地的,建設單位必須補充數量、品質相當的耕地,補充耕地的數量、品質實行按等級折算,防止佔多補少、佔優補劣。不能自行補充的,必須按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耕地開墾費要列入專戶管理,不得減免和挪作他用。政府投資的建設項目也必須將補充耕地費用列入工程概算。

解讀2

嚴控農用地轉建設用地

我國將從嚴從緊控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總量和速度。凡不符合規劃、沒有農用地轉用年度計劃指標的,不得批准用地。

《決定》要求,加強農用地轉用審批的規劃和計劃審查,強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對農用地轉用的控制和引導,凡不符合規劃、沒有農用地轉用年度計劃指標的,不得批准用地。為鞏固土地市場治理整頓成果,2004年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不再追加;對過去拖欠農民的徵地補償安置費在2004年年底前不能足額償還的地方,暫緩下達該地區2005年農用地轉用計劃。

《決定》指出,要加強土地利用計劃管理。農用地轉用的年度計劃實行指令性管理,跨年度結轉使用計劃指標必須嚴格規範。改進農用地轉用年度計劃下達和考核辦法,對國家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礦山、軍事設施等重點建設項目用地和城、鎮、村的建設用地實行分類下達,並按照定額指標、利用效益等分別考核。

解讀3

嚴禁佔農田開發房地産

《決定》規定,基本農田一經劃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佔用,或者擅自改變用途,這是不可逾越的“紅線”。禁止佔用基本農田挖魚塘、種樹和其他破壞耕作層的活動,禁止以建設“現代農業園區”或者“設施農業”等任何名義,佔用基本農田變相從事房地産開發。

《決定》要求建立起完善耕地保護和土地管理的責任制度,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本行政區域內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保護面積負責,政府主要領導是第一責任人。

文件規定,在確保嚴格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不突破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的前提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統籌本行政區域內的用地安排,依照法定許可權對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進行審批,按規定用途決定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地方分成部分的分配和使用,組織本行政區域內耕地佔補平衡,並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報料線索一經採納,獎金至少百元,還將進行線索評獎,獎金最高萬元。

新京報 2004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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