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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11月施行

    16日上午,全國城市房屋拆遷工作會議在京召開,這是新中國首次召開全國範圍的房屋拆遷工作會議。11月1日,新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將在全國範圍貫徹執行。

    建設部副部長劉志峰強調:目前城市房屋拆遷已由拆除公有房産、單位房産為主轉向拆除私有房産為主,拆遷補償由實物補償為主轉向貨幣補償為主,各級相關政府部門必須轉變思路,依法行政,實現拆遷管理方式的根本性轉變。

    1991年6月1日國務院發佈《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10年來對推動城市建設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其中一些規章已經明顯不適應城市房屋拆遷工作的需要。今年6月13日國務院公佈的新《條例》,主要在以下幾方面作了重點修改:

    ——根據市場經濟原則,將拆遷補償標準由被拆遷房屋的重置價結合成新結算,修改為根據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産市場評估價格確定貨幣補償金額;

    ———明確了被拆遷人為房屋的所有人,重點對房屋所有人進行補償,兼顧對使用人的安置;

    ——增加了被拆遷人對補償方式的選擇權;

    ———明確了管理程式,充實和完善了法律責任,加大了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

    建設部官員表示,隨著新《條例》今年11月1日起正式實施,相關政府部門將從原來直接參與拆遷活動的具體事件中解脫出來,拆遷管理部門不得作為拆遷人,也不得指定委託拆遷。對於市場可以調節的,行政機關不過多干預。

    據悉,按照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則,2001年以前已核發拆遷許可證的拆遷項目,原則上仍按原《條例》規定執行。

    《北京晚報》 2001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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