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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部:十一月前拆遷將出配套法規

    昨天,記者從建設部獲悉,為確保今年6月13日下發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國務院305號令)在今年11月1日起順利施行,建設部下發了《關於貫徹<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通知》,要求各地加快制訂和完善當地的配套法規和實施細則,特別是對《條例》中授權地方作出的具體規定內容,原則上各地能夠在11月1日前完成。

    《通知》指出,對於以房地産評估價格對被拆遷房屋所有人進行補償的,要儘快制訂拆遷補償的評估細則,明確拆遷評估的程式和應當包含的內容。由於評估是否公正,評估結果是否準確直接影響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所以,在制訂時既要保證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又要防止拆遷成本的不合理增加。

    同時,對於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建設部要求各地建立有效的監督制度,既要保證拆遷補償安置資金應當全部用於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不得挪作他用,又要方便被拆遷人使用,並要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加強對拆遷安置資金使用的監督。

    建設部還強調,加強整頓和規範房屋拆遷工作,確保房屋拆遷工作能夠依法進行。一是要對拆遷單位進行清理整頓,依法取消一批社會信譽差、拆遷投訴多的拆遷單位的拆遷資格;二是加強對自行拆遷單位的管理。在核發拆遷許可證時,從嚴把關,既要審核拆遷單位是否具備實施自行拆遷所需的專業人員,並加強對自行拆遷單位的指導和監督;三是加強對拆遷人員的培訓,逐步建立拆遷人員持證上崗制度。

    最後,《通知》規定,一定做好新老《條例》的銜接工作。既要堅持老《條例》規定的原則進行拆遷管理,也要考慮到與新《條例》的平穩過渡,避免造成大的社會震蕩。

    對於《條例》實施前已經申報,需要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建設項目,要從嚴控制,原則上要在11月1日前完成拆遷補償安置工作。(景雪)

    《北京青年報》 2001年8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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