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央行發佈《貨幣市場基金管理暫行規定》

貨幣市場基金投資範圍明確

中國證監會和中國人民銀行最近制定並於日前發佈了《貨幣市場基金管理暫行規定》,對貨幣市場基金的募集、運作及相關活動予以規範。該暫行規定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貨幣市場基金是指僅投資于貨幣市場工具的基金。暫行規定對貨幣市場基金的投資範圍予以限定,即可投資于現金、一年以內(含一年)的銀行定期存款或大額存單、剩餘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內(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債券、期限在一年以內(含一年)的債券回購、期限在一年以內(含一年)的中央銀行票據以及證監會、人民銀行認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動性的貨幣市場工具,不得投資于股票、可轉換債券、剩餘期限超過三百九十七天的債券、信用等級在AAA級以下的企業債券以及證監會、人民銀行禁止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

暫行規定對貨幣市場基金的投資組合作出如下規定:投資于同一公司發行的短期企業債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産凈值的百分之十;存放在具有基金託管資格的同一商業銀行的存款,不得超過基金資産凈值的百分之三十;存放在不具有基金託管資格的同一商業銀行的存款,不得超過基金資産凈值的百分之五;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正回購的資金餘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産凈值的百分之四十;證監會、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比例限制。投資組合的平均剩餘期限,不得超過一百八十天。

暫行規定要求,貨幣市場基金應當在年度報告、半年度報告和季度報告的投資組合報告部分披露基金投資組合的平均剩餘期限。對於每日按照面值進行報價的貨幣市場基金,可以在基金合同中將收益分配的方式約定為紅利再投資,並應當每日進行收益分配。對於不收取申購、贖回費的貨幣市場基金,可以按照不高於千分之二點五的比例從基金資産計提一定的費用,專門用於本基金的銷售與基金持有人服務。

暫行規定還要求,貨幣市場基金應當採取穩健、適當的會計核算和估值方法,並應當在基金合同中訂明,應當在招募説明書中披露採用該方法可能對基金凈值波動帶來的影響。 (記者 林堅)

上海證券報 2004年09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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