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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京投資私企人員辦理北京常住戶口試行辦法公佈

     《北京市促進私營個體經濟發展條例》實施細則

    關於外地來京投資開辦私營企業人員辦理北京市常住戶口試行辦法

    第一條根據《北京市促進私營個體經濟發展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市投資開辦私營企業的外地來京人員,可以依照本辦法申請辦理本市常住戶口。

    第三條依照本辦法申請辦理本市常住戶口的外地來京人員(以下簡稱入戶申請人)包括:

    (一)個人獨資企業的負責人;

    (二)合夥企業的一名合夥事務執行人;

    (三)公司制的私營企業以及其他組織形式私營企業的法定代表人。

    上述人員的配偶和一名未成年子女可以申請辦理本市常住戶口。

    第四條入戶申請人申請東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陽、海淀、豐臺和石景山區常住戶口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連續3年擔任該私營企業負責人、合夥企業合夥事務執行人或者其他組織形式私營企業的法定代表人;

    (二)在戶口遷入地有本人所有權的住房;

    (三)沒有犯罪記錄並且未被公安、司法機關偵查、通緝;

    (四)企業連續3年每年納稅80萬元以上或者近3年納稅總和達到300萬元;

    (五)企業職工中的本市人員連續3年保持在100人以上或者達到職工總數90%以上。

    第五條入戶申請人申請第四條所列城區以外的區、縣常住戶口的,應當符合第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和下列條件:

    (一)企業連續3年每年納稅40萬元以上或者近3年納稅總和達到150萬元;

    (二)企業職工中的本市人員連續3年保持在50人以上或者達到職工總數50%以上。

    第六條入戶申請人申請辦理本市常住戶口,應當向當地區、縣公安機關提交以下材料:

    (一)書面申請;

    (二)營業執照複印件;

    (三)申請人居住的房屋所有權證;

    (四)企業所在地的區、縣以上稅務機關出具的完稅情況證明;

    (五)企業所在地的區、縣以上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企業職工中本市人員就業情況證明;

    (六)企業所在地的區、縣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出具的該企業近3年沒有重大違法經營情況的證明和入戶申請人連續3年擔任該私營企業負責人、合夥事務的執行人或者其他組織形式私營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的證明;

    (七)入戶申請人及其配偶、子女的戶籍證明。第七條區、縣公安機關接到入戶申請人的申請和有關材料後,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符合條件的報送市公安局,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

    市公安局應當自接到區、縣公安機關的審核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做出決定。不予批准的應當退回原報送公安機關,並由原報送公安機關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八條入戶申請人根據本辦法第五條辦理常住戶口的,從戶口遷入本市之日起,5年內不得遷入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地區,5年以後按本市戶口遷移的相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入戶申請人採取欺騙手段取得本市常住戶口的,由市公安局予以登出。

    第十條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在執行本辦法過程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索賄受賄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本辦法所稱的納稅額包括依照國家稅收政策享受減免的數額。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1998年10月1日以前在本市開辦私營企業的外地來京人員,符合本辦法第三條、第四條和第五條規定的,可以依照本辦法申請辦理本市常住戶口。

    《北京經濟報》2001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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