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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基金法》草案有大調整

    9月25日全國人大財經委在京主持召開《投資基金法》起草領導小組第四次全體會議,會議高度肯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投資基金法》草案第三稿作出的比較大的調整,對下一步修改提出了若干意見。會議初步決定11月上旬召開第四次領導小組會議進行最終定稿,根據修改進度,確定是否於今年12月份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投資基金法》草案第三稿最顯著的變化表現在,進一步明確了保護基金投資人合法權益的立法宗旨,對法律的整體框架做出了重大調整,改變了以往以基金投資方向為依據,枚舉式的對證券投資基金、産業投資基金、風險投資基金進行規範的思路,明確了以募集方式界定各類基金的新思路,提出該法主要規範向公眾募集、投向證券市場的基金,對向特定投資者募集的基金,依據其特殊性,設專門一章對其參與人數、基金規模、運作要求等作出原則性的規定,具體管理辦法則交由主管部門另行制定。草稿第三稿賦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各自不同的法定職責,進一步強調了發揮獨立董事在基金運作中的作用。

    與會人士高度評價了第三稿實現的這一突破,認為這一變化不僅更加符合立法原則,保證了“投資基金”法定概念定義的完整性,將有利於保持對不同類型基金區別處理的距離,為今後金融産品的設計留下了空間;立法思想更加社會化,將促進基金産業的更大發展。 

    與會成員還就進一步修改提出了各自意見。中國證監會副主席高西慶在發言時指出,投資基金立法應當對投資基金高級管理人員設定適當的人員原則。對草稿中有關證監會職責的規定,他認為,兜底條款過多,權力過大。中國政法大學江平教授提出,應當吸取《公司法》教訓,在立法中加強對投資人的訴訟保護,並明確對小投資者的賠償問題。全國政協經濟委員會副主任劉鴻儒認為,中國要形成基金産業,目前基金管理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不完善,缺乏對管理者的制約和激勵機制,在立法當中應當對此有所體現。北京大學曹鳳岐教授提出,應當把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立法規則應適應金融市場對外開放的變化,儘量向國際慣例靠攏。 

    會議吸收了上述專家提出的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財經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厲以寧教授在對下一步修改工作進行部署時指出,《投資基金法》的制定應當適應新形勢的發展需要。 

    在投資者利益保護方面,應當對獨立董事資格作出明確規定,同時為小股東開闢訴訟渠道,解決賠償問題,提高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的透明度。不能比照《公司法》和《證券法》,要根據加入WTO的有關規則,制定相關的涉外基金管理人、涉外基金受託人和涉外投資人的法律條款。他還提出應進一步清理基金監管機構的職責,按照市場規則制定條款。對投資人大會召開的可行性和操作性問題,應當加以研究。他指出,在《投資基金法》制定中,應當在基金公司有限合夥制和公司管理人不設監事會等方面對《公司法》實現突破。據悉,全國人大財經委將召開投資者和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專場座談會,廣泛徵求意見。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柳隨年、國家科技部副部長鄧楠、《投資基金法》起草領導小組組長王連洲、副組長朱少平等也參加了今天的會議。 

    《證券時報》 2000.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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