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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藥品廣告審查辦法將實施

    新《藥品廣告審查辦法》研討會昨在西安結束。討論中的新《藥品廣告審查辦法》較之前的《藥品廣告審查辦法》有不少變化,其中實質以患者身份出現的明星等以給藥品作證明的方式做廣告將被視為非法,這種類型的藥品廣告現在已停止審批。

    來自國家藥監局和全國十幾個省市的相關人員參加了會議。據了解,為配合新《藥品 管理法》將於今年12月1日起的實施,目前藥監部門正在討論修訂新《藥品廣告審查辦法》。

    省藥監局市場處的李軍告訴記者:新《藥品廣告審查辦法》中將明確規定藥品廣告不得使用國家機關、醫藥科研單位、醫藥院校、學術機構、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專家、學者、醫務人員和患者的名義作證明;目前各種明星等作證明表述藥品功能等將被禁止,實際上,現在已經停止了對這類藥品廣告的審批。

    另外,藥品廣告中也不得含有以下內容:含有“免費治療”“無效退款”內容的;含有組織義診、有獎銷售、開設特約門診、免費贈送等內容的;含有聲稱或暗示能應付緊張生活或升學、考試的需要等。

    《人民日報》2001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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