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讀:經濟適用房管理有何新規定

採訪人:本報記者 朱劍紅

解讀者:建設部房地産業司房地産開發處處長 張小宏

日前由建設部會同國家發改委、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共同制定頒布的《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嚴格界定了經濟適用住房性質,即:經濟適用住房是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建設標準、供應對象和銷售價格,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商品住房。記者就讀者關心的問題採訪了建設部房地産業司房地産開發處處長張小宏。

建設標準和供應對象

《辦法》首次提出了嚴格控制經濟適用房戶型的標準:要嚴格控制在中小套型,中套住房面積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小套住房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改變以往經濟適用住房只售不租的做法,實行租售並舉,鼓勵房地産開發企業建設用於出租的經濟適用住房,以政府核定的價格向符合條件的家庭出租,從而為符合條件的家庭,特別是一部分無力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解決住房問題提供了更多選擇。

為了使政府有限的財力和資源,真正用於保障收入較低、住房較困難的家庭,《辦法》嚴格限定了經濟適用住房的供應對象和面積標準為有當地城鎮戶口(含符合當地安置條件的軍隊人員)或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供應對象、無房或現住房面積低於市縣人民政府規定標準的住房困難家庭、家庭收入符合市縣人民政府劃定的收入線標準等,具體操作的標準由地方制定。

申請的程式

《辦法》規定了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實行申請、審批和公示制度。這三項制度的建設,增加了申請、審批程式的透明度,有利於社會監督。《辦法》規定,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申請人應當持家庭戶口本、所在單位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收入證明和住房證明以及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證明材料,向市、縣人民政府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市、縣人民政府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核查。符合條件的,應當公示。公示後有投訴的,由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調查、核實;對無投訴或經調查、核實投訴不實的,在經濟適用住房申請表上簽署核查意見,並註明可以購買的優惠面積或房價總額標準。符合條件的家庭,可以持核準文件選購一套與核準面積相對應的經濟適用住房。

出售的條件

改變以往將經濟適用住房與房改房的出售一併管理的做法,單獨規範了經濟適用住房的售後交易和換購行為,以防止購房人利用政府的優惠政策進行牟利。例如,經濟適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證一定年限後,方可按市場價上市出售;出售時,應當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納收益,等等。

明確將集資、合作建房納入經濟適用住房管理,並加以規範。《辦法》規定,集資、合作建房是經濟適用住房的組成部分,其建設標準、優惠政策、上市條件、供應對象的審核等均按照經濟適用住房的有關規定,嚴格執行,集資、合作建房應當納入當地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劃和用地計劃管理。集資、合作建房單位只允許收取規定的管理費用,不得有利潤,參加集資建房的對象,必須限定在本單位無房戶和符合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住房困難家庭。凡已經享受房改政策購房、購買了經濟適用住房或參加了集資、合作建房的人員,不得再次參加集資、合作建房,等等。(朱劍紅)

人民日報 2004年0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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