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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款該怎麼分

       目前,拆遷實行貨幣補償,主要是根據被拆遷人住房的面積給錢,但隨之又帶來了新的問題,如果被拆遷的一家人對是否購房意見不統一,要求分錢。這錢應該怎麼分。前不久,北京市西城區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朱平、朱蕾姐妹原住北京市西城區大木倉衚同11號東房一間,其外公戰志住南房一間,這兩間公房均由戰志的妹妹戰英承租,但戰英不在此居住。2000年5月某開發公司與戰英的代理人戰志簽訂了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協議書,由開發公司支付拆遷補償費324289.5元。錢還未發,朱平、朱蕾就起訴到西城區法院,要求按人口平均分割拆遷款。

    被告戰志辯稱,公房兩間承租人是妹妹戰英,但她不住此處。二原告住一間小東房使用面積6平方米,戰志住南房使用面積12平方米,拆遷補償款共計324289.5元。因雙方外邊沒住房,該款應該用於購房。但如果原告堅持分錢,應按雙方原住房面積分錢,二原告佔三分之一,戰志分得三分之二。被告戰英與戰志意見一致。

    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坐落于西城區大木倉衚同11號公房兩間承租人為戰英,其中南房一間使用面積12平方米由其兄戰志一人居住,東房一間使用面積6平方米由朱平、朱蕾二人居住,戰英不在此處居住,房租由戰志交納。2000年5月30日,北京敬遠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與承租人戰英的代理人戰志簽訂了《北京市住宅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協議》。協議簽訂後該房已被拆除,全部拆遷款均在開發公司。朱平、朱蕾、戰志在外均無住房,屬於安置對象,故開發公司支付的拆遷款應首先用於購買住房以保證三人的居住。現朱平、朱蕾堅持要求分割拆遷款,戰志、戰英亦同意,法院對此不持異議。朱平、朱蕾要求按實際居住人口平均分割拆遷款,缺乏法律依據。因為本案中開發公司給付的拆遷款是依據承租人承租房屋的面積,而不是依據居住人口數,故在分割拆遷款時應按拆遷前戰志、朱平、朱蕾各自居住房面積所佔全部房屋面積的比例分割拆遷款為宜,戰志佔三分之二,朱平、朱蕾二人共佔三分之一。法院根據民法通則第六條的規定,判決開發公司給付的拆遷款324289.5元中,原告朱平應分得54009.09元,原告朱蕾應分得54009.09元,被告戰志應分得216271.32元。

    一審判決後,二原告不服提起上訴。日前二審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制日報》 2001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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