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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組部:買官、賣官、賄選嚴懲不貸

    最近,中央組織部就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府原副秘書長甘維仁“買官”案、河北省平山縣原縣委書記劉秀田“賣官”案、山西省吉縣原副縣長姜建仲“賄選”案發出通報。

    甘維仁在1994年至1997年間,為了達到工作調動、職務升遷的目的,通過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府原主席成克傑的情婦李平先後向成克傑行賄27萬元。經成克傑極力推薦,甘先後擔任了北海市鐵山港區區長、自治區政府副秘書長。2000年4月,甘維仁被開除黨籍;2000年11月3日,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以行賄罪判處甘有期徒刑4年6個月。劉秀田在任縣委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大肆收受賄賂、禮金和非法佔有國家財物價值人民幣41.64萬元,其中在選拔任用幹部工作中受賄26.43萬元,涉及26人次。2000年9月,劉秀田被開除黨籍,並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姜建仲為了當縣長,2000年底,在吉縣召開縣人大第十二屆五次會議前夕,安排縣政府兩名工作人員,先後向39名人大代表每人送現金500元,共計行賄19500元。2001年1月4日,姜在派人繼續向其他代表行賄時被發現。1月6日,檢察機關以涉嫌破壞選舉罪對姜予以刑事拘留。2001年1月10日,姜建仲被開除黨籍,並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通報指出,甘維仁、劉秀田、姜建仲身為黨的領導幹部,本應廉潔奉公、恪盡職守,嚴格按照黨的原則辦事,卻利令智昏,徇私枉法,大肆買官、賣官、搞賄選,走上違法犯罪道路,玷污了人民公僕的形象,在社會上造成極其惡劣的影響。各級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要通過深入剖析甘維仁、劉秀田、姜建仲等嚴重違紀違法案件,認真吸取教訓,教育幹部引以為戒,同時採取有力措施,嚴肅懲治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的不正之風和腐敗現象,保證黨的幹部路線和方針政策全面正確地貫徹執行。

    通報強調,各級黨委(黨組)及組織人事部門必須採取堅決措施,嚴厲懲處買官、賣官以及拉票、搞賄選等違紀違法行為。對不按《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暫行條例》辦事、在用人上搞不正之風的,不管涉及到誰,都要依照《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試行)》、《關於對違反〈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暫行條例〉行為的處理規定》和有關法規,嚴肅查處。對跑官要官、拉選票、搞非組織活動的,一律不得提拔重用,還要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對買官賣官、搞賄選的,要嚴懲不貸;對參與拉選票、搞賄選等非組織活動的,也要根據情節輕重作出相應處理。懲處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的違紀違法行為,要防止和克服失之於寬、失之於軟的現象,加大查處力度,把用人上的不正之風和腐敗現象滋長蔓延的勢頭堅決打下去。

    通報要求,切實加強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和糾正存在的突出問題。各級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要進一步加大對下級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執行《條例》情況的監督檢查力度,發現問題堅決糾正,不能不了了之。加強信訪、舉報的受理工作,對幹部群眾反映的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的突出問題,要認真調查核實,情況屬實的應嚴肅處理。要抓緊建立幹部推薦、考察、討論決定責任制,確保《條例》的各項規定落到實處,從制度上防止和杜絕用人中的不正之風和腐敗現象的發生。

    《人民日報》 2001年08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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