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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有了新規定

    國務院于7月9日公佈了《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日前,新華社記者就《規定》涉及的有關問題,採訪了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

    記者問:為什麼要制定這個法規?

    負責人答:今年初,黨中央、國務院決定在全國範圍內開展一場整頓市場經濟秩序的專項行動以來,各地區、各部門積極行動、協調配合,在全國迅速掀起了一場聲勢浩大的專項行動,取得了顯著成果。僅以打假為例,截至今年4月底,全國共出動執法人員492萬人次,搗毀制假售假窩點4.3萬個,查獲假冒偽劣商品貨值65億元,依法懲處違法犯罪分子5100人。但是,在整頓市場經濟秩序中也暴露出一些法律上的問題,主要是行政執法機關對查獲的涉嫌構成犯罪的行政違法案件如何向司法機關移送,缺乏明確的法律規定。前些年有的行政執法機關會同司法機關制定的一些規定比較簡單、籠統,尤其是缺乏統一的案件移送標準,不能很好地適應當前移送工作的需要。同時,有些行政執法機關因受部門利益的驅使,往往將應向司法機關移送的涉嫌構成犯罪的案件而不移送或者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凡此等等,不僅影響了行政執法的效果,而且使有些犯罪分子得不到及時的懲處。這對整頓市場經濟秩序行動的開展是十分不利的。為此,制定一部全國統一的《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是十分必要的。

    問:《規定》適用於哪些對象?

    答:這部法規的適用對象就是移送案件的行政執法機關和接受案件的機關。關於移送案件的行政執法機關,《規定》已作了明確,即依法行使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和依據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在法定授權範圍內實施行政處罰的組織。關於接受案件的機關,《規定》明確的是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考慮到刑事訴訟法對檢察院受理案件的範圍及程式等已有規定,所以,《規定》重點規範了公安機關的職責和義務。同時要求行政執法機關在依法查處違法行為過程中,發現應當向檢察院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應當比照《規定》及時將案件移送檢察院。

    問: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履行哪些職責和義務?

    答:根據《規定》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履行的職責和義務主要包括:一是依法對違法事實進行審查的責任和義務,不僅明確了行政執法機關對違法事實進行審查的幾個重要方面,即違法行為涉及的金額、情節、後果等,而且明確了審查的依據,即刑法關於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妨礙社會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這類犯罪的司法解釋以及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的追訴標準等規定。二是妥善保存和提供有關證據的義務,要求行政執法機關不僅要妥善保存所收集的與違法行為有關的證據,而且要對查獲的涉案物品,如實填寫涉案物品清單,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處理。三是行政執法機關負責人承擔的責任和義務,明確了行政執法機關負責人應當自接到移送案件的書面報告之日起3日內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決定。這裡所説的負責人是指行政執法機關的正職負責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負責人。四是對公安機關決定不予立案的案件依法作出處理,要求行政執法機關對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案件,必須依法作出處理,不得姑息牽就或者放縱。五是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移送,明確要求行政執法機關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移送。六是在法定期限內與司法機關辦結涉嫌犯罪案件的交接手續,要求行政執法機關在司法機關決定立案後,應當於接到立案通知書之日起3日內,將涉案物品以及與案件有關的其他材料移交給公安機關,並辦結交接手續。七是依法接受檢察院和監察機關的監督。

    問:公安機關應當履行哪些職責和義務?

    答:《規定》對公安機關規定的職責和義務主要有:公安機關對行政執法機關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必須接受,並在移送書的回執上簽字。對於不屬於本機關管轄的案件,應當在24小時內轉送給有管轄權的機關。公安機關必須自接受移送案件之日起3日內依照《規定》進行審查。經審查,需要立案的,必須依法立案,並進入刑事訴訟程式;不需要立案的,則要説明理由,通知原移送案件的行政執法機關。公安機關在作出不予立案的決定後,對行政執法機關提出的要求重新進行立案審查的復議,必須予以受理,並在受理之日起3日內重新作出決定。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和人民檢察院的職責許可權,公安機關必須接受人民檢察院的立案監督。

    問:《規定》對應當移送的案件而不移送的行為或者以行政處罰代替移送的行為規定了哪些法律責任?

    答:對於行政執法機關重點規定了兩方面的法律責任:一是逾期不將案件移送給公安機關的責任。行政執法機關在決定批准移送的24小時內,如果未將案件移送給同級公安機關,其本級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或者實行垂直管理的上級行政執法機關應當責令限期移送,並對其正職負責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負責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是應當移送而不移送或者以行政處罰代替移送的責任。行政執法機關對應當移送的案件而不移送,或者以行政處罰代替移送的,其本級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或者實行垂直管理的上級行政執法機關應當責令改正,給予通報;拒不改正的,對其正職負責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負責人給予記過以上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時,《規定》還明確了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比照上述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公安機關也重點規定了兩方面的責任:一是不接受移送案件的責任;二是逾期不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決定的責任。如果出現了這兩種情形,除由檢察院依法實施立案監督外,其本級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應當責令改正,對其正職負責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比照上述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新華社 2001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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