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三十項便民利民措施(全文)

公安部門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大精神,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最根本的是要堅持執法為民思想,以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為出發點和落腳點。“群眾利益無小事。”為了切實為人民群眾生産生活提供更加便利的服務,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公安部在深入開展調查研究、廣泛徵求人民群眾和社會各界意見的基礎上,決定在戶籍管理、交通管理、出入境管理、消防管理等四個方面,陸續實行三十項便民利民措施。

一、戶籍管理

(一)到西部地區工作的應屆大學畢業生,可以根據本人意願,將戶口遷到工作地區,也可以遷回原籍。

(二)到西部地區投資、興辦實業的人員以及西部開發建設所需要的各類人才,可以不遷戶口,戶口遷入西部地區的,如果今後返回原遷出地工作、生活,也可以將戶口遷回原遷出地。

(三)在大、中城市落戶的高中級專門人才到小城鎮或者農村工作的,可以不遷戶口。

(四)考取普通高等學校、普通中等專業學校的學生,入學時可以自願選擇是否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五)新出生嬰兒的常住戶口登記,隨父隨母自願選擇。

(六)取消出國、出境1年以上的人員登出戶口的規定(在國外、境外定居的除外)。

(七)取消被判處徒刑、被決定勞動教養的人員登出戶口的規定。

二、交通管理

(八)考領小型汽車駕駛證的人員年齡上限由現行的60周歲放寬到70周歲。持有小型汽車準駕車型駕駛證的人員超過70周歲的,每年審驗1次駕駛證,並進行身體檢查,符合駕駛條件的,可以繼續駕駛。

(九)現役軍人、武裝警察憑軍人、武裝警察身份證件和團以上單位出具的有關證明,可以申請考領地方駕駛證。

(十)增加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準駕車型,允許考領小型、微型自動擋載客汽車駕駛證。

(十一)允許左下肢殘疾的人員考領小型、微型自動擋載客汽車駕駛證。

(十二)取消駕駛證丟失登報聲明和30天后補領的規定,對申請補領的,48小時內補發。

(十三)暫住人員申請考領駕駛證的,由向其戶籍所在地的書面發函查詢改為網上核對,及時辦理。

(十四)駕駛證有效期滿換證和審驗業務,由地級車管所下放到具備聯網條件的縣級車管所辦理。

(十五)試行縣級車管所辦理汽車牌證業務;試行交警中隊辦理四輪農用運輸車、三輪農用運輸車、普通摩托車、輕便摩托車和拖拉機等車輛牌證業務。

(十六)車管所在具備條件的車輛交易市場,設置辦理車輛牌證業務的窗口。

(十七)從註冊登記之日起6年內,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的檢驗由1年1次改為2年1次。

(十八)凡海關進口的車輛和通過國家汽車生産主管部門審查的國産小型、微型載客汽車,在辦理新車註冊登記時一律免上檢測線檢測,並不收取上線檢測費用。

(十九)縮短進口車數據通報週期,提高國産車公告傳遞速度,使進口車和新公告的國産車等待辦理車輛牌證的時間,由原來的1個月減少到48小時。

(二十)所有車輛號牌號碼實行電腦公開自動選號,並可以選擇2次。

(二十一)申請辦理車輛轉籍,部分登記事項不夠規範的,由轉入地車管所負責更正,不得退檔;需要核對有關情況的,由兩地車管所內部協調。

(二十二)簡化車輛註冊登記程式,不讓群眾在檢測場和車管所之間多次往返。

(二十三)在網際網路上建立交通管理資訊主頁,方便群眾上網查閱辦理車輛牌證的有關規定及考試模擬題庫,下載、使用有關表格及填寫式樣。

(二十四)群眾可以自願選擇有資質並在車管所備案的仲介機構,代辦各種車輛牌證業務。開辦發牌發證郵寄、速遞業務,供群眾自願選擇。推行辦理車輛牌證“一站式”服務。

三、出入境管理

(二十五)居民憑身份證、戶口簿按需申領護照的範圍,今年內由上海、南京等25個大中城市擴大到100個大中城市,達到全國大中城市總數的1/3。

(二十六)在實行按需申領護照的大中城市,除規定的國家工作人員外,居民申請辦理《往來港澳通行證》、《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的,免交工作單位或者公安派出所的意見。

(二十七)自今年7月28日開始,廣東省中山、東莞、江門、佛山市居民個人赴香港、澳門旅遊的,可以憑本人身份證、戶口簿,申請辦理《往來港澳通行證》及訪問簽注,簽注有效期為3個月,分1次和2次往返有效,每次在港澳地區停留時間不超過7天,申請次數不受限制。申請人領取通行證件後,可自行往來港澳地區。今年9月1日擴大到北京市、上海市和廣東省廣州、深圳、珠海市,2004年5月1日廣東省擴大到全省。

(二十八)往來港澳商務簽注的申請範圍,由原來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內地企業的員工,擴大到內地個體工商戶和在港澳地區註冊的企業的員工。

(二十九)對外國留學生簽發與其在華學習相同期限的居留證,不再逐年辦理延期手續。

四、消防管理

(三十)推廣在網際網路上申報和受理消防行政審批業務。在公安消防部門的受理窗口、網際網路站和電話語音諮詢系統中公佈消防行政審批結果。

上述三十項便民利民措施,其中,第一至七項和第二十九、第三十項措施,會後即可實行;第八至十八項、第二十至二十二項、第二十四項和第二十八項措施,于9月1日起實行;第二十五至二十七項措施,已經有明確的實行時間;第十九項、第二十三項措施,于明年1月1日起實行。

(公安部 2003年8月7日)

中國網 2003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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