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30項便民利民措施”涉及人民生活方方面面 

公安部副部長白景富在今天的國務院新聞辦公室記者招待會上説,最新推出的三十條便民利民措施涉及戶籍、交通、出入境、消防等四個方面,是公安部在深入開展調查研究、廣泛徵求人民群眾和社會各界意見的基礎上作出的,因而也是人民群眾最普遍關心的、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

公安部新推出的30條措施包括:

—— 到西部地區工作的應屆大學畢業生可以根據本人意願,將戶口遷到工作地區,也可以遷回原籍;

—— 在大、中城市落戶的高中級專門人才到小城鎮或者農村工作的,可以不遷戶口;

—— 考取普通高等學校、普通中等專業學校的學生入學時可以自願選擇是否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 新出生嬰兒的常住戶口登記,隨父隨母自願選擇;

—— 取消駕駛證丟失登報聲明和30天后補領的規定,對申請補領的48小時內補發;

—— 註冊登記之日起6年內,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的檢驗由1年1次改為2年1次;

—— 所有車輛號牌號碼實行電腦公開自動選號,並可以選擇2次;

—— 居民憑身份證、戶口簿按需申領護照的範圍,今年內由上海、南京等25個大中城市擴大到100個大中城市,達到全國大中城市總數的1/3;

—— 推廣在網際網路上申報和受理消防行政審批業務;

—— 在公安消防部門的受理窗口、網際網路站和電話語音諮詢系統中公佈消防行政審批結果,等等。這些措施有些會即刻施行,有些于9月1日起施行,有些已經有明確的施行時間,還有些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白副部長解釋説,為了使這些措施的推出更加穩妥,公安部做了大量的調查了解和準備工作,也廣泛徵求了人民群眾和社會各界的意見。中央政治局委員、書記處書記、國務委員、公安部部長周永康同志高度重視,多次主持召開會議,對這些措施進行專題研究。同時,公安部已向全國公安機關發出了通知,要求各級公安部門切實做好各項準備工作,確保各項便民利民的措施在公佈後得到認真的貫徹執行。

他還説,公安部今後將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群眾的要求,本著進一步方便群眾、服務社會的原則,從廣大人民群眾最現實、最關心、最直接的問題入手,通過深入地調查研究,在法律允許的框架內積極推出更多的便民利民措施,為人民群眾的生産、生活,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務。

8月7日上午10時,國務院新聞辦公室舉行記者招待會,邀請公安部副部長白景富介紹公安部近期即將推出的關於戶政、出入境和交通管理等方面的新措施,並答記者問。記者招待會由國務院新聞辦公室副主任王國慶主持。(韓琳)

附:公安部三十項便民利民措施

公安部

2003年8月7日

公安部門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大精神,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最根本的是要堅持執法為民思想,以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為出發點和落腳點。“群眾利益無小事。”為了切實為人民群眾生産生活提供更加便利的服務,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公安部在深入開展調查研究、廣泛徵求人民群眾和社會各界意見的基礎上,決定在戶籍管理、交通管理、出入境管理、消防管理等四個方面,陸續實行三十項便民利民措施。

一、戶籍管理

(一)到西部地區工作的應屆大學畢業生,可以根據本人意願,將戶口遷到工作地區,也可以遷回原籍。

(二)到西部地區投資、興辦實業的人員以及西部開發建設所需要的各類人才,可以不遷戶口,戶口遷入西部地區的,如果今後返回原遷出地工作、生活,也可以將戶口遷回原遷出地。

(三)在大、中城市落戶的高中級專門人才到小城鎮或者農村工作的,可以不遷戶口。

(四)考取普通高等學校、普通中等專業學校的學生,入學時可以自願選擇是否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五)新出生嬰兒的常住戶口登記,隨父隨母自願選擇。

(六)取消出國、出境1年以上的人員登出戶口的規定(在國外、境外定居的除外)。

(七)取消被判處徒刑、被決定勞動教養的人員登出戶口的規定。

二、交通管理

(八)考領小型汽車駕駛證的人員年齡上限由現行的60周歲放寬到70周歲。持有小型汽車準駕車型駕駛證的人員超過70周歲的,每年審驗1次駕駛證,並進行身體檢查,符合駕駛條件的,可以繼續駕駛。

(九)現役軍人、武裝警察憑軍人、武裝警察身份證件和團以上單位出具的有關證明,可以申請考領地方駕駛證。

(十)增加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準駕車型,允許考領小型、微型自動擋載客汽車駕駛證。

(十一)允許左下肢殘疾的人員考領小型、微型自動擋載客汽車駕駛證。

(十二)取消駕駛證丟失登報聲明和30天后補領的規定,對申請補領的,48小時內補發。

(十三)暫住人員申請考領駕駛證的,由向其戶籍所在地的書面發函查詢改為網上核對,及時辦理。

(十四)駕駛證有效期滿換證和審驗業務,由地級車管所下放到具備聯網條件的縣級車管所辦理。

(十五)試行縣級車管所辦理汽車牌證業務;試行交警中隊辦理四輪農用運輸車、三輪農用運輸車、普通摩托車、輕便摩托車和拖拉機等車輛牌證業務。

(十六)車管所在具備條件的車輛交易市場,設置辦理車輛牌證業務的窗口。

(十七)從註冊登記之日起6年內,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的檢驗由1年1次改為2年1次。

(十八)凡海關進口的車輛和通過國家汽車生産主管部門審查的國産小型、微型載客汽車,在辦理新車註冊登記時一律免上檢測線檢測,並不收取上線檢測費用。

(十九)縮短進口車數據通報週期,提高國産車公告傳遞速度,使進口車和新公告的國産車等待辦理車輛牌證的時間,由原來的1個月減少到48小時。

(二十)所有車輛號牌號碼實行電腦公開自動選號,並可以選擇2次。

(二十一)申請辦理車輛轉籍,部分登記事項不夠規範的,由轉入地車管所負責更正,不得退檔;需要核對有關情況的,由兩地車管所內部協調。

(二十二)簡化車輛註冊登記程式,不讓群眾在檢測場和車管所之間多次往返。

(二十三)在網際網路上建立交通管理資訊主頁,方便群眾上網查閱辦理車輛牌證的有關規定及考試模擬題庫,下載、使用有關表格及填寫式樣。

(二十四)群眾可以自願選擇有資質並在車管所備案的仲介機構,代辦各種車輛牌證業務。開辦發牌發證郵寄、速遞業務,供群眾自願選擇。推行辦理車輛牌證“一站式”服務。

三、出入境管理

(二十五)居民憑身份證、戶口簿按需申領護照的範圍,今年內由上海、南京等25個大中城市擴大到100個大中城市,達到全國大中城市總數的1/3。

(二十六)在實行按需申領護照的大中城市,除規定的國家工作人員外,居民申請辦理《往來港澳通行證》、《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的,免交工作單位或者公安派出所的意見。

(二十七)自今年7月28日開始,廣東省中山、東莞、江門、佛山市居民個人赴香港、澳門旅遊的,可以憑本人身份證、戶口簿,申請辦理《往來港澳通行證》及訪問簽注,簽注有效期為3個月,分1次和2次往返有效,每次在港澳地區停留時間不超過7天,申請次數不受限制。申請人領取通行證件後,可自行往來港澳地區。今年9月1日擴大到北京市、上海市和廣東省廣州、深圳、珠海市,2004年5月1日廣東省擴大到全省。

(二十八)往來港澳商務簽注的申請範圍,由原來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內地企業的員工,擴大到內地個體工商戶和在港澳地區註冊的企業的員工。

(二十九)對外國留學生簽發與其在華學習相同期限的居留證,不再逐年辦理延期手續。

四、消防管理

(三十)推廣在網際網路上申報和受理消防行政審批業務。在公安消防部門的受理窗口、網際網路站和電話語音諮詢系統中公佈消防行政審批結果。

上述三十項便民利民措施,其中,第一至七項和第二十九、第三十項措施,會後即可實行;第八至十八項、第二十至二十二項、第二十四項和第二十八項措施,于9月1日起實行;第二十五至二十七項措施,已經有明確的實行時間;第十九項、第二十三項措施,于明年1月1日起實行。

中國網 2003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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