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資監管和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草案)原則審議通過

    國務院總理溫家寶5月13日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會議審議並原則通過了《企業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暫行條例(草案)》、《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草案)》。

    會議認為,為實現黨的十六大提出的深化國有資産管理體制改革目標,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需要的國有資産監督管理體制,進一步搞好國有企業,推動國有經濟佈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發展和壯大國有經濟,實現國有資産保值增值,制定《企業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暫行條例》是十分必要的。《企業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暫行條例(草案)》明確了國有資産管理體制的基本框架和企業國有資産監督管理的基本制度,規定了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機構的出資人職責,提出切實保障企業經營自主權、不得干預企業生産經營活動的要求;同時還對企業負責人管理、企業重大事項管理、企業國有資産管理等作了明確規定。會議決定,《企業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暫行條例(草案)》經修改後,由國務院公佈施行。

    會議認為,為切實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推進文物保護事業健康發展,制定《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是必要的。《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草案)》,主要規定了不可移動文物、考古發掘、館藏文物的日常管理制度,明確了文物修繕、文物經營及考古發掘等相關單位的資質條件和審批程式等。會議決定,《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草案)》經修改後,由國務院公佈施行。

    新華網 2003年5月14日


《文物保護工程管理辦法》于5月1日起實施
修訂後的《文物保護法》公佈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全文)
《文物保護法》做了哪些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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