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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遷補助費出臺新規定
中國網 | 時間:2003 年4 月11 日 | 文章來源:京報網
    昨天,北京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發佈了《關於〈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補助費有關規定〉執行中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針對群眾關注的拆遷補助費問題,北京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負責人接受了記者的採訪。

    問:為什麼要發佈《通知》?

    答:《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自2001年11月1日起開始實施。一年多來的情況表明,在依法加強對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規範房屋拆遷行為,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城市建設項目順利進行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因城市房屋拆遷直接涉及拆遷當事人各方的切身利益,情況十分複雜,對執行中新情況、新問題也需要及時明確和完善有關政策。《通知》就是在這個背景下,經過調查研究,對拆遷政策執行中的有關問題加以明確。

    問:《通知》規定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答:這個《通知》明確了在《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補助費有關規定》執行中有關情況的適用範圍。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明確了被拆遷人在2001年11月1日以後由於房屋買賣、交換、贈與,租賃分戶,因婚姻、繼承等原因辦理房屋分割或析産以及其他原因使其拆遷補償款低於規定的補償低限的,不適用對住房困難戶給予拆遷安置補助費的規定;二是明確了對屬於2001年11月1日以後由於戶籍分戶、析産、離婚或其他情形形成的獨立居住自建房戶,不適用對自建房給予拆遷安置補助費的規定。

    問:《通知》的發佈,是不是對拆遷補償政策作了修改?

    答:我可以明確地説,《通知》的發佈,並不是對拆遷政策作了修改。自建房屬於違章建築,按照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條例》規定,不予補償;但考慮部分居民住房緊張、困難的實際情況,在《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和《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補助費有關規定》中,明確對獨立居住在自建房的居民符合條件的給予適當拆遷安置補助費。近來,新聞媒體報道,有少數居民採取“假離婚”等方式,鑽“政策空子”,獲取“困難補助”,很多群眾對此反應強烈。這種行為屬於不正之風,混淆了拆遷困難補助的政策界限,因此,《通知》對於給予自建房住戶的拆遷安置補助費的適用範圍予以重申和進一步明確,強調在拆遷中的各項困難補助必須落實給真正的困難家庭。

    問:如何在拆遷中解決住房困難戶的問題?

    答:由於歷史的原因,確有一部分群眾的住房比較緊張,市政府對此也一直給予高度關注,並採取了一系列的解決措施。在制定拆遷辦法時在第三十條專門作了規定,即“私有房屋和已購公有住房的自住人、執行本市規定租金標準的出租住房的承租人住房確有困難的,可以向拆遷人申請給予適當補助”,並在市政府批復的《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補助費有關規定》中進一步明確了對住房困難戶(含符合規定條件的自建房住戶)給予拆遷安置補助費的具體條件和標準。另外,對於屬於廉租住房的家庭,可以享受廉租住房的政策。以上這些規定,充分體現了政府及拆遷人對住房確有困難家庭的照顧和為改善這部分群眾住房條件給予的幫助。這些政策規定,在今後拆遷工作中還要繼續執行。

    京報網 2003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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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負責人答記者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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