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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證交所:寬限期資訊披露要求出臺

張煒

    為加強對暫停上市公司的資訊披露監管,維護證券市場的公平、公開、公正原則,進一步保護投資者包括知情權在內的合法權利,上海證交所今日就暫停上市公司在寬限期內持續資訊披露的有關事項作出通知。

    一、暫停上市公司應繼續嚴格遵守上證所股票上市規則及其相關規定。公司及其董、監事會應繼續切實履行法律、法規和上證所規則規定的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義務。公司的董、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應當繼續切實履行有關法定義務。

    二、在暫停上市期間,公司董事會應當在每個月度結束後五個工作日內向上證所提交公司重組進度報告並公告,明確説明公司是否按重組計劃的進度執行、有關計劃的執行情況及其效果等。

    三、自2001年第三季度起,暫停上市公司必須按照《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資訊披露編報規則第13號——季度報告內容與格式特別規定》以及上證所的有關要求編報並披露季度報告。

    四、預計中期將出現虧損的,暫停上市公司應當在會計年度的前六個月結束後的十五個工作日內及時發佈預虧公告並充分揭示存在的風險,且公司在中報披露前應至少發佈三次預虧及風險提示公告。

    五、預計年度將再現虧損的,暫停上市公司應當在該會計年度結束後的二十個工作日內及時發佈預虧公告並充分揭示存在的風險,且公司在年報披露前應至少發佈三次預虧及風險提示公告。

    六、中國證監會和上證所另有要求的,公司還應當按照要求披露相關內容。

    七、通知自發佈之日起實施。

    上證所重申,在寬限期內,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應當繼續履行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的有關義務,須按中國證監會和上證所的規定和要求披露資訊。

    上海證交所特別聲明,上證所同意給予該公司寬限期,並不表示上證所對該公司2001年中期扭虧為盈作出任何保證。在寬限期內,若該公司2001年中期不能實現盈利,按照有關規定,將會被終止上市。請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中國經濟時報》 2001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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