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拖欠工資要向工會和上級報告

     江蘇徐州市日前作出規定:拖欠職工工資要向工會和上級報告,欠薪3月不發的企業,將限制該企業經營者高消費,拿年薪的一律予以取消。

    由徐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及市總工會聯合出臺的實行企業欠薪報告制度規定:企業欠職工薪金一個月的,必須在當月月底前向企業工會報告,並簽定償還協議;欠薪兩個月的,應將償還協議于次月5日前上報企業主管部門及同級工會,無主管部門的,向同級勞動保障部門報告;欠薪3個月及以上的,償還協議應在次月10日前報給當地勞動保障部門及同級工會。

    徐州市還規定:欠薪3個月及以上的企業,不得為企業領導者及有關負責人員購買高檔物品,如手機、汽車、住房等;經營者不準出國;取消企業及有關人員評優、獎勵資格;實行年薪制的,取消經營者年薪,按本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其工資。

    對欠薪不報告、不履約償還的企業,勞動保障部門將責令其限期全額補發職工工資,以及相當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金;由勞動部門處以一到三倍的罰款;同時通報全市,並在媒體上曝光。對拒不償還欠薪的企業,勞動保障部門將建議工商部門延緩甚至取消其年檢。

     新華網 2003年0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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