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匯局:各種國際收支都要按規定申報

    經過修改和完善將於2003年3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實施細則》明確規定,國際收支交易主體應當按照規定向外匯局申報其以各種方式(包括本外幣電子支付手段和現鈔等)進行的對外交易和相應的收支情況。

    據國家外匯管理局有關人士介紹,我國現行的《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是1995年11月23日發佈實施的。7年來,我國國際收支及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實踐已經發生了較大的變化。為適應這些變化,根據《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對《細則》進行了修改和完善。

    《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中明確規定,中國居民與非中國居民之間發生的一切經濟交易,中國居民應當及時、準確、全面地進行申報。新《細則》對此做了進一步強調。同時規定,中國居民通過境內金融機構從境外收入款項或向境外支付款項時,由中國居民申報;非中國居民通過境內金融機構從境外收入款項或向境外支付款項,由境內金融機構按照有關規定申報。

    考慮到證券、期貨、期權等的發展及便於操作,新《細則》特別將涉外證券投資和涉外期貨、期權等交易的申報問題分具體情況予以明確。同時規定,對於違反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的行為,按主體(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和申報主體)的類別分別進行不同標準的處罰。

    新華社 2003年2月26日

    


外管局頒布《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實施細則》
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實施細則(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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