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計委關於批准民航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通知

    財政部、國家計委關於批准民航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通知

    二00二年九月四日 財綜[2002]54號

    民航總局:

    你局《民航總局關於申報行政性收費的函》(民航財函[2001]556號)、《民航總局關於申報行政性收費補充意見的函》(民航財函[2002]159號)和《關於適航審查收費有關問題的函》( 總局廳函[2002]70號)收悉。經研究,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0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器權利登記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器適航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你局及地區民用航空管理機構在開展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等業務時,可根據職責分工收取下列費用:

    (一)對民用航空器進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登記,並核發國籍登記證書時,向申請人收取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費。

    (二)對民用航空器的所有權、佔有權、抵押權、優先權進行權利登記時,向申請人收取民用航空器登記費。

    (三)在批准設立民用航空經營活動主體(包括公共航空運輸企業、通用航空企業和民航維修企業)和銷售代理企業,並頒發經營許可證時,收取經營許可證工本費。

    (四)對辦理民用航空安全檢查許可證的單位收取民用航空安全檢查許可證工本費。

    (五)對符合條件的安全檢查儀器頒發使用合格證時,收取安全檢查儀器使用合格證工本費。

    (六)對民用航空從業人員進行考試,收取考試費;對符合條件的民用航空從業人員頒發執照,收取執照工本費。

    (七)對以營利為目的從事外國至中國或中國至外國的客、貨包機運輸的外國航空公司,收取航空業務權補償費。

    (八)對民用航空器進行適航審查,收取適航審查費,取代現行徵收的民用航空器適航基金。

    二、有關對經批准在民用機場航空器活動區行駛的機動車輛和駕駛員管理收費,以及對進入機場控制區的人員和車輛頒發機場控制區通行證收費問題,待民航體制改革到位後,再由你局向財政部、國家計委另行報批。

    三、上述各項收費標準由國家計委、財政部另行核定。

    四、你局及地區民用航空管理機構收取上述收費,應按規定到指定的價格主管部門申領收費許可證,並使用財政部統一印製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

    五、上述收費屬於財政性資金,應按照財政部《關於行政性收費納入預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94)財預字第37號〕以及《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關於深化收支兩條線改革進一步加強財政管理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1]93號)的有關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即收費單位在取得收費收入的3日內,將收入全額就地上繳中央國庫,繳庫時使用“一般繳款書”,並填列政府預算收支科目“一般預算收入”科目第 42類“行政性收費收入”第 4234款“民航行政性收費收入”科目,支出由財政部按照你局及地區民航管理機構履行職能的需要核定。

    六、你局及地區民航管理機構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的收費項目、範圍和標準收費,自覺接受財政、價格、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2003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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