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規劃強制性內容暫行規定(全文)

    關於印發《近期建設規劃工作暫行辦法》、《城市規劃強制性內容暫行規定》的通知

    建規[2002]218號

    各省、自治區建設廳,直轄市建委、規劃局:

    《國務院關於加強城鄉規劃監督管理的通知)(國發[2002]13號,以下簡稱《通知》,從端正城市建設指導思想,明確近期城市建設重點,加強規劃規範性的高度,突出強調了近期建設規劃工作和城市規劃強制性內容的重要性。建設部、中央編辦、國家計委、財政部、監察部、國土資源部、文化部、國家旅遊局、國家文物局《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城鄉規劃監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建規[2002]204號,以下簡稱“貫徹《通知》的通知”),將認真做好近期建設規劃工作,儘快明確城市規劃強制性內容,作為全面落實《通知》要求的重要組成部分,提出了嚴格的時限要求。為了促進近期建設規劃工作,規範城市規劃強制性內容,現將《近期建設規劃工作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城市規劃強制性內容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印發你們。

    各地應當按照《通知》和“貫徹《通知》的通知”的要求,依據《辦法》和《規定》,切實抓緊組織制定近期建設規劃和明確城市規劃強制性內容工作。省、自治區建設廳負責對已經批准的省域城鎮體系規劃進行整理,明確強制性內容;設市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抓緊組織制定到2005年的近期建設規劃;城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已經批准的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進行整理,明確強制性內容。

    請各地將執行《辦法》和《規定》過程中的經驗和問題,及時反饋我部城鄉規劃司。

    附件:1.近期建設規劃工作暫行辦法

     2.城市規劃強制性內容暫行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件二:

    城市規劃強制性內容暫行規定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城鄉規劃監督管理的通知》,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強制性內容,是指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城市詳細規劃中涉及區域協調發展、資源利用、環境保護、風景名勝資源管理、自然與文化遺産保護、公眾利益和公共安全等方面的內容。

    城市規劃強制性內容是對城市規劃實施進行監督檢查的基本依據。

    第三條 城市規劃強制性內容是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的必備內容,應當在圖紙上有準確標明,在文本上有明確、規範的表述,並應當提出相應的管理措施。

    第四條 編制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必須明確強制性內容。

    第五條 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強制性內容包括:

    (一)省域內必須控制開發的區域。包括:自然保護區、退耕還林(草)地區、大型湖泊、水源保護區、分滯洪地區,以及其他生態敏感區。

    (二)省域內的區域性重大基礎設施的佈局。包括:高速公路、幹線公路、鐵路、港口、機場、區域性電廠和高壓輸電網、天然氣門站、天然氣主幹管、區域性防洪、滯洪骨幹工程、水利樞紐工程、區域引水工程等。

    (三)涉及相鄰城市的重大基礎設施佈局。包括:城市取水口、城市污水排放口、城市垃圾處理場等。

    第六條 城市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包括:

    (一)市域內必須控制開發的地域。包括:風景名勝區,濕地、水源保護區等生態敏感區,基本農田保護區,地下礦産資源分佈地區。

    (二)城市建設用地。包括:規劃期限內城市建設用地的發展規模、發展方向,根據建設用地評價確定的土地使用限制性規定;城市各類園林和綠地的具體佈局。

    (三)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包括:城市主幹道的走向、城市軌道交通的線路走向、大型停車場佈局;城市取水口及其保護區範圍、給水和排水主管網的佈局;電廠位置、大型變電站位置、燃氣儲氣罐站位置;文化、教育、衛生、體育、垃圾和污水處理等公共服務設施的佈局。

    (四)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包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確定的具體控制指標和規定;歷史文化保護區、歷史建築群、重要地下文物埋藏區的具體位置和界線。

    (五)城市防災工程。包括:城市防洪標準、防洪堤走向;城市抗震與消防疏散通道;城市人防設施佈局;地質災害防護規定。

    (六)近期建設規劃。包括:城市近期建設重點和發展規模;近期建設用地的具體位置和範圍;近期內保護歷史文化遺産和風景資源的具體措施。

    第七條 城市詳細規劃的強制性內容包括:

    (一)規劃地段各個地塊的土地主要用途;

    (二)規劃地段各個地塊允許的建設總量;

    (三)對特定地區地段規劃允許的建設高度;

    (四)規劃地段各個地塊的綠化率、公共綠地面積規定;

    (五)規劃地段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配套建設的規定;

    (六)歷史文化保護區內重點保護地段的建設控制指標和規定,建設控制地區的建設控制指標。

    第八條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供規劃設計條件,審查建設項目,不得違背城市規劃強制性內容。

    第九條 調整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強制性內容的,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必須組織論證,就調整的必要性向規劃審批機關提出專題報告,經審查批准後方可進行調整。

    調整後的省域城鎮體系規劃按照《城鎮體系規劃編制審批辦法》規定的程式重新審批。

    第十條 調整城市總體規劃強制性內容的,城市人民政府必須組織論證,就調整的必要性向原規劃審批機關提出專題報告,經審查批准後方可進行調整。

    調整後的總體規劃,必須依據《城市規劃法》規定的程式重新審批。

    第十一條 調整詳細規劃強制性內容的,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必須就調整的必要性組織論證,其中直接涉及公眾權益的,應當進行公示。調整後的詳細規劃必須依法重新審批後方可執行。

    歷史文化保護區詳細規劃強制性內容原則上不得調整。因保護工作的特殊要求確需調整的,必須組織專家進行論證,並依法重新組織編制和審批。

    第十二條 違反城市規劃強制性內容進行建設的,應當按照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

    城市人民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門擅自調整城市規劃強制性內容,必須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建設部網站)

    中國網 2003年1月13日

    

    

    


近期建設規劃工作暫行辦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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