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建設規劃工作暫行辦法(全文)

    關於印發《近期建設規劃工作暫行辦法》、《城市規劃強制性內容暫行規定》的通知

    建規[2002]218號

    各省、自治區建設廳,直轄市建委、規劃局:

    《國務院關於加強城鄉規劃監督管理的通知)(國發[2002]13號,以下簡稱《通知》,從端正城市建設指導思想,明確近期城市建設重點,加強規劃規範性的高度,突出強調了近期建設規劃工作和城市規劃強制性內容的重要性。建設部、中央編辦、國家計委、財政部、監察部、國土資源部、文化部、國家旅遊局、國家文物局《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城鄉規劃監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建規[2002]204號,以下簡稱“貫徹《通知》的通知”),將認真做好近期建設規劃工作,儘快明確城市規劃強制性內容,作為全面落實《通知》要求的重要組成部分,提出了嚴格的時限要求。為了促進近期建設規劃工作,規範城市規劃強制性內容,現將《近期建設規劃工作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城市規劃強制性內容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印發你們。

    各地應當按照《通知》和“貫徹《通知》的通知”的要求,依據《辦法》和《規定》,切實抓緊組織制定近期建設規劃和明確城市規劃強制性內容工作。省、自治區建設廳負責對已經批准的省域城鎮體系規劃進行整理,明確強制性內容;設市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抓緊組織制定到2005年的近期建設規劃;城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已經批准的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進行整理,明確強制性內容。

    請各地將執行《辦法》和《規定》過程中的經驗和問題,及時反饋我部城鄉規劃司。

    附件:1.近期建設規劃工作暫行辦法

     2.城市規劃強制性內容暫行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件一:

    近期建設規劃工作暫行辦法

    第一條 近期建設規劃是落實城市總體規劃的重要步驟,是城市近期建設項目安排的依據。為了切實做好近期建設規劃的制定和實施,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城鄉規劃監督管理的通知》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制定和實施近期建設規劃,應當符合本辦法的規定。

    第三條 近期建設規劃的基本任務是:明確近期內實施城市總體規劃的發展重點和建設時序;確定城市近期發展方向、規模和空間佈局,自然遺産與歷史文化遺産保護措施;提出城市重要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城市生態環境建設安排的意見。

    第四條 設市城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制定近期建設規劃。

    第五條 編制近期建設規劃,必須遵循下述原則:

    (一)處理好近期建設與長遠發展,經濟發展與資源環境條件的關係,注重生態環境與歷史文化遺産的保護,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

    (二)與城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相協調,符合資源、環境、財力的實際條件,並能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

    (三)堅持為最廣大人民群眾服務,維護公共利益,完善城市綜合服務功能,改善人居環境。

    (四)嚴格依據城市總體規劃,不得違背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

     第六條 近期建設規劃的期限為五年,原則上與城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年限一致。其中當前編制的近期建設規劃期限到2005年。

    城市人民政府依據近期建設規劃,可以制定年度的規劃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

    第七條 近期建設規劃必須具備的強制性內容包括:

    (一)確定城市近期建設重點和發展規模。

    (二)依據城市近期建設重點和發展規模,確定城市近期發展區域。對規劃年限內的城市建設用地總量、空間分佈和實施時序等進行具體安排,並制定控制和引導城市發展的規定。

    (三)根據城市近期建設重點,提出對歷史文化名城、歷史文化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等相應的保護措施。

    第八條 近期建設規劃必須具備的指導性內容包括:

    (一)根據城市建設近期重點,提出機場、鐵路、港口、高速公路等對外交通設施,城市主幹道、軌道交通、大型停車場等城市交通設施,自來水廠、污水處理廠、變電站、垃圾處理廠、以及相應的管網等市政公用設施的選址、規模和實施時序的意見。

    (二)根據城市近期建設重點,提出文化、教育、體育等重要公共服務設施的選址和實施時序。

    (三)提出城市河湖水系、城市綠化、城市廣場等的治理和建設意見。

    (四)提出近期城市環境綜合治理措施。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決定增加近期建設規劃中的指導性內容。

    第九條 近期建設規劃成果包括規劃文本,以及必要的圖紙和説明。

    第十條 近期建設規劃編制完成後,由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專家進行論證並報城市人民政府。

    城市人民政府批准近期建設規劃前,必須徵求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意見。

    批准後的近期建設規劃應當報總體規劃審批機關備案,其中國務院審批總體規劃的城市,報建設部備案

    第十一條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通過一定的傳媒和固定的展示方式,將批准後的近期建設規劃向社會公佈。

    第十二條 近期建設規劃一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

    城市人民政府調整近期建設規劃,涉及強制性內容的,必須按照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程式進行。

    調整後的近期建設規劃,應當重新向社會公佈。

    第十三條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向規劃設計單位和建設單位提供規劃設計條件,審查建設項目,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必須符合近期建設規劃。

    第十四條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行政檢查制度和社會監督機制,加強對近期建設規劃實施的監管,保證規劃的實施。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建設部網站)

    中國網 2003年1月13日

    

    


城市規劃強制性內容暫行規定(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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