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取消首批32項行政審批項目

    中國證監會日前發佈《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第一批取消行政審批項目(32項)的通告》(詳見第5版),公佈了首批取消的32項行政審批項目,並已開始著手第二批取消行政審批項目的清理工作。

    這是根據《國務院關於取消第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的要求而採取的措施。本次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包括:證券公司申請新設服務部初審;證券公司證券投資諮詢業務資格核準;境內證券公司的外資股業務資格展期初審;境內證券公司的外資股業務資格展期核準;境內證券公司的外資股業務資格初審等。

    其中,取消“證券公司主承銷業務資格展期核準”後,今後證監會在授予證券公司從事主承銷業務資格時不再規定有效期,原批文及許可證中有關有效期的規定不再有效;取消“證券公司自營業務資格證書核準”後,經中國證監會核準的所有綜合類證券公司及比照綜合類管理的證券公司均可從事此項業務;取消“境外證券公司的外資股業務資格展期審批”後,今後中國證監會在核準境外證券公司外資股業務資格時不再設定有效期,原批文及許可證中有關有效期的規定不再有效。

    附:中國證監會第一批取消行政審批項目目錄(32項)

    項目名稱

    1 證券公司申請新設服務部初審

    2 證券公司分支機構開業核準

    3 外國證券機構駐華代表處設立初審

    4 外國證券機構駐華代表處首席代表、總代表初審

    5 外國證券機構駐華代表處展期核準

    6 境內證券公司的外資股業務資格證書核準

    7 境內證券公司的外資股業務資格初審

    8 境內證券公司的外資股業務資格展期核準

    9 境內證券公司的外資股業務資格展期初審

    10 境外證券公司的外資股業務資格展期審批

    11 證券公司股票承銷業務資格證書核準

    12 證券公司股票承銷業務資格初審

    13 證券公司自營業務資格證書核準

    14 證券公司股票主承銷業務資格初審

    15 證券公司主承銷業務資格展期核準

    16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諮詢業務資格核準

    17 證券公司營業部轉讓、互換初審

    18 證券公司承銷企業債券核準

    19 證券公司承銷企業債券初審

    20 證券投資諮詢機構設立審批

    21 證券投資諮詢機構遷址審批

    22 證券投資諮詢機構設立初審

    23 證券投資諮詢機構遷址初審

    24 專業證券投資諮詢機構名稱、營業場所變更審批

    25 專業證券投資諮詢機構註冊資本、出資人、出資比例變更審批

    26 專業證券投資諮詢機構業務範圍、業務內容、業務方式變更審批

    27 境外中資證券類機構外派人員審批

    28 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初審

    29 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資格審批

    30 律師從事證券法律業務資格審批

    31 外國律師事務所協助中國企業到境外發行股票和股票上市交易備案

    32 證券從業律師事務所從事涉及境內權益的境外公司在境外發行股票及上市業務資格審批

    新華社 2002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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