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公安部和國家工商管理總局日前發出通知,要求進一步規範自費出國留學仲介活動秩序。
通知指出,未經批准和登記註冊的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擅自從事留學仲介活動,各地要特別加大對非法留學仲介活動的查處力度。
通知強調,與留學仲介機構合作的外國機構,必須是經所在國家政府教育主管部門或其承認的權威機構認可的高校及實施與高等教育相銜接的大學預科或語言教育的教育機構,並經我駐外使館教育處的認證。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應根據上述原則,對留學仲介機構報送的與境外機構直接簽訂的合作協議進行確認。
央視國際 2002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