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收購國有股和法人股不能流通

    □外商收購上市公司進入了實質性實施階段

    □外商收購的國有股和法人股同樣不能轉為流通股

    □公開競價的原則是公開透明,定價方式可以有多種,公開徵集是一種較好的方式

    2002年11月1日,中國證監會、財政部、國家經貿委發佈了《關於向外商轉讓上市公司國有股和法人股有關問題的通知》。該《通知》的發佈,標誌著外商收購境內上市公司進入實質性實施階段,對於改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和增強上市公司品質將産生重大影響。日前,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該《通知》發佈後,外商收購境內上市公司的有關操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記者:三部委聯合發佈《通知》是否意味著外商收購上市公司進入了實質性實施階段?

    答:該《通知》的發佈標誌著外資收購境內上市公司進入了實質性實施階段。該《通知》和證監會9月28號發佈的《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和《上市公司股東持股變動資訊披露管理辦法》,搭建起了外商收購上市公司監管的基本政策和程式框架。

    《通知》從政策上允許外商受讓上市公司國有股和法人股,解決了收購主體的國民待遇問題,而且對外商受讓的程式、外資行業政策、外匯管理等方面都作出了明確的政策規定。《收購管理辦法》解決了外資收購的程式和權利義務問題,《披露辦法》搭建起資訊披露體系,而《通知》的發佈徹底解決了外資收購的市場進入問題。一個完整的外資收購監管法規體系已經建立起來了。證監會將按照上述兩個《辦法》和一個《通知》的規定,對上市公司收購程式和相關的資訊披露進行監管。市場依照上述《辦法》和《通知》,現在即可以操作上市公司的外商收購,不需要再等細則出臺。

    從實際情況看,外商對中國上市公司的國有股、法人股的收購一直很感興趣。近一年以來,證監會不斷收到有關外資並購的諮詢文件和申請,國家有關部門也在積極推動外資收購的試點工作,在《通知》發佈之前,已經有若干外資並購案例通過特批方式進行。隨著《通知》的發佈實施,外資並購正在更深的層面和更加廣闊的範圍內展開,為促進我國資本市場的發展起到積極作用。

    記者:向外商轉讓上市公司國有股和法人股是否意味著這部分股份可以流通?

    答:不是。在國有股和法人股流通問題上,外商不會享有特殊待遇。《通知》已經明確規定轉讓的標的是上市公司國有股和法人股,按照我國目前的法規、政策規定,這部分股份是不能流通的。對於這一點,有關法規是明確的,任何受讓上市公司國有股和法人股的外商都是非常清楚的,近期有關媒體有些説法是沒有根據的。《通知》解決了外商市場進入的問題,但我們對外商收購實行的是國民待遇原則,既不因為是外商並購而規定不合理的額外要求,也不因為是外商並購而給予特殊待遇。《通知》的目的並非要改變國有股和法人股的非流通股性質,也沒有考慮對外商受讓的股份實行特殊的待遇而允許其轉為流通股。

    其次,應當區分《通知》與證監會和中國人民銀行共同發佈了《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暫行辦法》的差別。《暫行辦法》規定的QFII買賣的是上市公司的掛牌交易的股票和其他證券,外商受讓上市公司國有股和法人股的目的主要是為了進行上市公司收購行為,二者的頒布和實施,一起構成了我國證券市場對外開放的新格局。記者:向外商轉讓上市公司國有股和法人股如何進行公開競價?

    答:公開競價的目的是促使股權轉讓採取公開徵集方式進行。定價方式可以有多種,原則是定價過程要公開和透明,避免黑箱操作,防止上市公司國有資産的流失。從目前情況看,通過公開徵集方式進行非流通股股權協議轉讓可能比較合適,證監會已經在會同財政部制定這方面的操作指引。

    記者:外商收購境內上市公司如何履行要約收購義務?

    答:外商受讓上市公司國有股和法人股超過30%,將觸發要約收購義務,如果外商符合《收購辦法》規定的豁免條件,可以向中國證監會申請免於履行要約收購義務;如果不符合豁免條件而又要繼續收購的,應當履行要約收購義務。中國證監會對於外商如何履行要約收購義務進行了專門的研究,並形成了決議:即允許外商為履行要約收購義務而開設專門的專戶,專門用於購入被收購公司股東預受的股份,收購完成後該專戶中的股票只能賣出,不能買入。

    中證網 2002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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