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今後出讓探礦權採礦權必須實行有償

    國土資源部27日提出,今後出讓探礦權、採礦權必須實行有償。凡是可以用競爭方式出讓的,不得採用受理申請、審查批准的方式出讓。

    國土資源部部長田鳳山今天在此間舉行的第九期國土資源管理市長研討班上指出,探礦權、採礦權市場是我國市場經濟的有機組成部分,加快推進探礦權、採礦權市場建設,是新形勢下我國礦産資源管理面臨的緊迫任務。

    他説,長期以來,我國對礦産資源基本上實行的是國家行政分配的方式來配置,市場化程度比較低。由於兩權特別是採礦權是無償劃撥,採礦者缺少保護和合理利用資源的自覺性,採富棄貧,亂採濫挖,往往以破壞浪費、過度消耗資源來換取企業的一時效益。我們為此曾嘗試了多種管理措施,實踐證明,市場手段是最有效的,因此要加大探礦權、採礦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力度。出讓探礦權、採礦權必須實行有償,凡是可以用競爭方式出讓的就不得再採用受理申請、審查批准的方式出讓。這要作為一個原則確定下來。

    田鳳山強調,對進入探礦權、採礦權市場的競拍者、投標者、摘牌者,要打破所有制方面的限制,強化對其資質能力的要求。對外商投資者要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塑造良好的投資環境。同時要逐步打破探礦權、採礦權市場的地域界限和礦種界限,擴大招標、拍賣和掛牌的參與範圍,逐步形成統一、有序、公平、透明的探礦權、採礦權市場。

    據介紹,我國的探礦權、採礦權市場建設步伐近年來明顯加快,1998年至2002年上半年,全國共設置探礦權18939個,有償出讓國家出資已探明礦産地的探礦權48個,有償出讓採礦權5787個。其中僅今年上半年,通過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探礦權就達22個,佔4年總數的46%;有償出讓採礦權3776個,佔4年總數的65%;收取的採礦權價款達5.6億元,佔4年總數的55%,礦産資源國家所有權的收益得到進一步體現。(吳廣生)

    新華社 2002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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