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規範國內水路運輸管理登記管理工作的通知

    交通部文件

    交水發[2002]453號

    為加強國內水路運輸管理,發揮市場對水路運輸資源的配置作用,簡化行政審批程式,我部以《關於調整國內水路運輸管理職責改革管理方式的通知》(交水發[2002]166號)提出了將部分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方式由審批管理調整為登記管理。為了進一步規範國內水路運輸質證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登記事項

    下列事項由審批改為登記:

    (一)開闢或調整集裝箱班輪內支線航線、客運航線。

    (二)在國外建造、購買、租除客船、液貨危險品船以外的運輸船舶;在國內建造除客船、液貨危險品船以外的運輸船舶。

    (三)航行國際航線船舶(客船類船舶和液貨危險品船除外)轉入國內運輸。

    二、登記受理機關

    各有關交通主管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路運輸條例》和《關於調整國內水路運輸管理職責改革管理方式的通知》(交水發[2002]166號)規定的職責和分工,受理國內水路運輸登記事項。

    三、登記條件

    (一)經營人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水路運輸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交通部令2001年第1號公佈的《國內船舶運輸經營資質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取得合法經營資格,其經營範圍應符合《水路運輸許可證》註明的經營範圍。

    (二)建造、購買、光租或期租的船舶應符合交通部令2001年第2號公佈的《老舊運輸船舶管理規定》有關船齡的要求和技術條件;投入運營的船舶應具備有效船舶資料和證書。

    (三)申報材料齊備、申報程式符合交通部有關規定。

    四、申請登記提交的文件

    申請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國內水路運輸登記事項申請表(見附表一)一式四份。

    (二)申請人的《水路運輸許可證》複印件。

    (三)建造、購買、光租船舶,或開闢客運、集裝箱班輪內支線航線可行性論證報告。

    (四)擬建造、購買、光租、期租船舶的主要技術參數,或擬投入運營船舶的有效船舶資料。

    (五)申請開闢客運航線、集裝箱班輪內支線的,應提供運輸經營人與停靠港口簽訂的《港航服務協定意向書》。

    (六)經營期租或光租船舶的需提供租船合同;光船租賃時,還應提供海事部門出具的《光船租賃登記證明書》複印件。

    五、登記程式及登記證明文件

    (一)申請人應將按要求填寫的《國內水路運輸登記事項申請表》連同有關申請材料報申請人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門。

    (二)受理申請的交通主管部門對申報材料審核並蓋章後,轉報上一級登記受理機關。

    (三)初次受理登記的部門,應核對有關申報材料複印件與原件是否相符,並在複印件上加蓋"複印件與原件相符"章。

    (四)對符合登記條件的,登記受理機關應在20個工作日內出具《國內水路運輸登記事項證明書》;對不符合登記條件的,登記受理機關應在10個工作日內給予書面答覆。

    (五)申請開闢集裝箱班輪內支線或客運航線的申請人,可持《登記事項證明書》向海關、海事、運管等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六)申請建造、購買、光租運輸船舶的申請人,可持《登記事項證明書》向船舶檢驗、海關、海事等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六、登記表格的印製

    《國內水路運輸登記事項申請表》樣式見附表一,由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統一印製。

    《國內水路運輸登記事項證明書》樣式見附表二,由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統一印製。

    附件:一、國內水路運輸登記事項申請表

     二、國內水路運輸登記事項證明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章)

    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交通部網站 2002年10月21日

    

    


我國將整頓和規範公路水路運輸及建設市場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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