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啟用船舶營業運輸證登出登記證明書的通知

    交通部文件

    交水發[2002]47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廳(局、委),長江、珠江航務管理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營業運輸證》(以下簡稱《船舶營運證》)作為船舶取得國內營運資格的證明,在水路運輸行業管理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為加強對運輸船舶的管理,防止老舊運輸船舶和報廢船舶在買賣轉讓過程中出現的篡改船齡等問題,促進我國船舶技術水準的提高。部決定從2003年1月1日起啟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營業運輸證登出登記證明書》(以下簡稱《營運證登出證明書》)。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營運證登出證明書》的適用範圍

    《營運證登出證明書》是該船舶曾由原船舶所有人(或經營人)經營管理並投入營運的證明。新的船舶所有人(或經營人)在向運管、海事等部門辦理相關手續時,應當出示《營運證登出證明書》。

    屬於下列情形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須向原發證機關辦理《營運證登出證明書》:

    (一) 船舶報廢;

    (二) 船舶所有權轉讓;

    (三) 船舶經營權變更。

    根據精簡行政審批事項的要求,已具有國內經營資格的船舶在具有相應經營資格的所有人(或經營人)之間轉讓(或經營權變更),不必辦理新增運力手續、取得交通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新的船舶所有人(經營人)可憑《營運證登出證明書》原件及其他資料到有關海事管理部門、船檢機構辦理船舶過戶手續。

    二、《營運證登出證明書》的辦理程式及要求

    船舶需辦理營運證登出手續時,船舶所有人(經營人)應到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門填寫《船舶營運證登出申請表》(見附件一)繳還《船舶營運證》原件。

    (一)對符合規定的登出申請,當地管理部門是原《船舶營運證》發證機關的,應在收到申請後三個工作日內簽發《營運證登出證明書》。

    (二)當地管理部門不是原發證機關的,應按《船舶營運證》的申領程式,在兩個工作日內將《船舶營運證登出申請表》和《船舶營運證》原件轉報原發證機關,對符合規定的申請,原發證機關應在收到轉報材料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簽發《營運證登出證明書》。

    (三)因船舶報廢原因而辦理營運證登出手續的,《營運證登出證明書》由原船舶所有人(經營人)收存。

    (四)船舶發生所有權轉讓(或經營權變更)辦理營運證登出手續的,原船舶所有人(經營人)應將《營運證登出證明書》原件轉交新的船舶所有人(經營人)。新的船舶所有人(經營人)持該證書及相關船舶資料向有關交通主管部門申領新的《船舶營運證》。有關交通主管部門在簽發新的《船舶營運證》的同時,應收存該《營運證登出證明書》原件。

    三、加強對《船舶營運證》登出工作的管理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要加強對船舶營運證登出工作的管理,提高辦事效率,嚴格對核發《營運證登出證明書》的管理,嚴禁簽發與事實不符的證書。

    要把加強對《船舶營運證》登出管理同《船舶營運證》核發結合起來,船舶在國內發生所有權轉讓(或經營權變更)辦理新《船舶營運證》時,相關管理部門要嚴格審核《營運證登出證明書》,無此證書的,一律不得辦理新的《船舶營運證》。

    要加強對船舶強制報廢的監管,對已達到強制報廢船齡而未按《老舊運輸船舶管理規定》規定辦理營運證登出手續的船舶所有人或經營人,要依法予以處罰。要通過辦理《船舶營運證》登出手續,及時準確地掌握強制報廢船舶的資訊。

    四、營運證登出證明書的填寫

    《營運證登出證明書》(樣式見附件二)由我部統一印製,有關內容按原《船舶營運證》的記載填寫。

    附件:一、《船舶營運證登出申請表》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營業運輸證登出登記證明書》(樣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章)

    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交通部網站2002-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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