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羊毛、毛條進口關稅配額管理實施細則(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

    公 告

    2002年 第 6 號

     根據《農産品進口關稅配額管理暫行辦法》,制定了《2003羊毛、毛條進口關稅配額管理實施細則》,現予以公告。

    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

    二00二年九月三十日

    

    2003年羊毛、毛條進口關稅配額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條 根據《農産品進口關稅配額管理暫行辦法》,為實施羊毛、毛條進口關稅配額管理,特製定本細則。

    第二條 羊毛、毛條進口關稅配額分為A類、B類。A類為一般貿易配額,適用於一般貿易進口及捐贈、易貨貿易、邊境小額貿易等方式進口(不包括加工貿易);B類為加工貿易配額,適用於加工貿易進口。

    保稅區、出口加工區內的加工貿易進口的羊毛、毛條免予申領農産品進口關稅配額證。

    第三條 2003年對羊毛、毛條進口關稅配額試行憑進口合同先來先領的分配方式。申請者憑羊毛、毛條進口合同及有關材料申請羊毛、毛條進口關稅配額。國家計委按先來先領的原則,對符合條件的申請者,區分A類配額和B類配額分別辦理《農産品進口關稅配額證(A類)》或《農産品進口關稅配額證(B類)》。當分配的數量累計達到2003年羊毛、毛條關稅配額量時,即停止接受申請者的申請。

    第四條 2003年羊毛進口關稅配額總量為27.575萬噸,其中加工貿易9.5萬噸;毛條進口關稅配額總量為7.625萬噸,其中加工貿易3.4萬噸。

    第五條 一般貿易進口配額申請資格。

    (一)2002年申領到羊毛、毛條進口配額並有進口實績的生産企業、貿易商(以下簡稱有實績申請者);

    (二)2002年未有羊毛、毛條進口實績,以羊毛、毛條為原料且年銷售額在5000萬元以上的生産企業和外經貿部公佈的指定經營企業(以下簡稱無實績申請者)。

    第六條 申請條件(包括A類配額和B類配額)。

    (一)2003年1月1日前在國家工商管理部門登記註冊企業;

    (二)具有良好的財務狀況和納稅記錄;

    (三)2000-2002年無海關、工商、稅務、檢驗檢疫方面違規記錄;

    (四)企業2001年度年檢合格。

    (五)沒有違反《農産品進口關稅配額管理暫行辦法》及《2002年羊毛、毛條進口關稅配額管理實施細則》的記錄。

    第七條 A類配額申請者按屬地原則憑羊毛、毛條進口合同向所在地授權機構遞交申請。申請者需填寫《羊毛、毛條進口關稅配額A類申請表》(見附件),並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第八條 A類配額申請者在西曆年度內可多次申請關稅配額,但需符合以下限制數量:

    (一)有實績申請者,2003年9月30日前累計申請量不得超過2002年實際進口數量(不包括代理進口數量)。其中實際進口數量不足200噸的可按200噸申請。

    (二)無實績申請者2003年9月30日前累計申請數量不超過200噸。

    第九條 獲得A類配額的最終用戶在9月30日前全部完成第八條規定的限制數量的進口,可在9月30日以後繼續向國家計委申請進口配額。

    第十條 授權機構在受理A類配額申請者的申請後,經審核符合第五條、第六條規定條件的,應及時通過與國家計委電腦聯網系統上網申報。申請的先後排序以國家計委終端顯示時間為準。當國家計委終端顯示的關稅配額余量為零時,停止接受企業的申請。

    第十一條 國家計委在收到申請後,于五個工作日內,將審批的結果通知授權機構。

    第十二條 授權機構在收到國家計委A類配額的批准通知後,按國家計委批准的數量于五個工作日內向企業發放《農産品進口關稅配額證(A類)》。

    第十三條《農産品進口關稅配額證》自簽發之日起六個月內有效。

    第十四條 對《農産品進口關稅配額證》有效截止日期為2003年12月31日,且12月31日前從始發港出運,需在次年到貨的,最終用戶需于12月31日前持有關證明單證到原發證授權機構申請延期,延期最遲不得超過次年2月15日。

    第十五條 加工貿易企業憑省級外經貿部門簽發的《加工貿易業務批准證》並附第六條規定的有關資料,到所在地的國家計委授權機構申請《農産品進口關稅配額證(B類)》。

    第十六條 國家計委授權機構審核後並查詢仍有加工貿易配額余量,于5個工作日內給予辦理《農産品進口關稅配額證(B類)》。B類配額有效期和有效截止日期,按本辦法第十三、十四條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最終用戶不能在有效期內使用關稅配額,國家計委將予以收回,並將其加入羊毛、毛條關稅配額余量。

    第十八條 對在《農産品進口關稅配額證》有效期內未進口的,國家計委在本年度內不再受理其申請。

    第十九條 對用偽造合同或證明材料騙取《農産品進口關稅配額證》的,按《農産品進口關稅配額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條 最終用戶在貨物辦結海關手續後二十個工作日內,將海關簽章的《農産品進口關稅配額證》第一聯(收貨人辦理海關手續聯)複印件及報關單複印件交原發證授權機關。逾期不交還的,按第十八條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一條 羊毛、毛條進口經營按外經貿部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細則由國家計委負責解釋。

    附件:羊毛、毛條進口關稅配額A類申請表

    國家計委網站 2002年10月2日

    

    


2003年天然橡膠進口配額分配實施細則(全文)
2003年重要農産品進口關稅配額分配實施細則(全文)
版權所有 中國網際網路新聞中心 電子郵件: webmaster @ china.org.cn 電話: 86-10-683266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