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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種收費不屬政府行為

    財政部、國家計委近日發出通知,規定八種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收費行為不屬於政府行為,應作為經營服務性收費由價格主管部門進行管理。

    據中央電視臺報道,通知指出,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等非企業組織(不包括國家機關)應按照自願有償的原則提供服務並收取費用。其收費行為包括:資訊諮詢、技術諮詢、技術開發、技術成果轉讓和技術服務收費;法律法規和國務院部門規章規定強制進行的培訓業務以外,由有關單位和個人自願參加培訓的收費;組織短期出國培訓、為來華工作的外國人員提供境內服務等收取的國際交流服務費;組織展覽、展銷會收取的展位費等服務費;創辦刊物、出版書籍並向定購單位和個人收取的費用;開展演出活動,提供錄音錄影服務收取的費用;複印費、打字費、資料費;其他應納稅的經營服務性收費行為。

    《北京晨報》2001-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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