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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實施電子商務管理暫行辦法

    為適應因特網經濟發展需要,規範電子商務活動,增強政府服務意識,保護企業和消費者的合法利益,打擊利用因特網非法經營活動,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市工商局日前制定併發布、施行了本市電子商務管理暫行辦法。

    電子商務是指利用電子網路進行的商務活動。即:利用電子數據交換(EDI)、電子郵件(E-mail)、電子資金轉賬(EFT)以及國際網際網路(Internet)的主要技術在個人之間、企業之間、國家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進行的無紙化業務資訊(包括商品資訊及其訂購資訊、資金資訊及其支付資訊、安全及其認證資訊等)的交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對電子商務機構進行登記並對其網上經營行為進行監督管理。凡在天津市管轄區內依照國家法律、法規領取營業執照的市場主體(簡稱網路經濟組織),利用因特網從事以營利為目的的經營活動,以及為經濟組織進行形象設計、産品宣傳、拍賣、發佈廣告的均視為網上經營行為。該辦法強調有下列經營行為的網路經濟組織應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網上經營行為登記備案:

    1、利用因特網簽訂合同,從事經營活動,進行網上交易;

    2、利用因特網發佈經營性廣告;

    3、利用因特網進行經營性形象設計、産品宣傳;

    4、利用因特網專業從事國際網際網路接入業務、網路技術服務、電子商務、提供資訊源服務;

    5、其他以營利為目的的活動。

    該辦法還規定,因特網使用者利用電子郵件發送商業資訊的,應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違反有關法律權益,並應遵守以下規範:

    1、未經收件人同意不得擅自發送;

    2、不得利用電子郵件進行虛假宣傳;

    3、不得利用電子郵件詆毀他人商業信譽;

    4、利用電子郵件發送商品廣告的,廣告內容不得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規定。

    據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對網站名稱實施註冊登記管理,從事網站活動的網路所有者應依法進行登記。網站名稱一經註冊登記即受法律保護。網站所有者未經權利人許可擅自使用權利人所有的註冊網站名稱或者冒充註冊網站名稱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將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對其予以處罰。

    《電腦世界》 2001-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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