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管局關於進一步調整進出口核銷管理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2年7月10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發佈)

    匯發[2002]65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外匯指定銀行:

    為適應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的新形勢,鼓勵和扶持出口,增強企業的國際競爭力,促進我國對外經濟貿易的發展,完善經常項目外匯管理,國家外匯管理局決定調整和簡化部分進出口核銷手續,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放寬遠期收匯備案的期限

    調整關於出口項下預計收匯日期超過報關日期90天的遠期收匯必須在報關後向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簡稱外匯局)備案的規定,將遠期收匯備案的期限由目前的90天改為180天。出口貨物報關後預計收匯日期在180天(不含180天)以內的,出口單位不再需要向外匯局備案,外匯局按照即期收匯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手續。對於預計收匯日期超過報關日期180天(含180天)的遠期收匯,出口單位仍需按照有關規定辦理遠期收匯備案手續。放寬遠期收匯備案期限後,各地外匯局應加強對出口單位180天以上遠期收匯逾期未核銷的跟蹤監管。

    二、調整出口收匯核銷原始憑證管理規定

    外匯局為出口單位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手續完畢後,應當留存出口收匯核銷單存根聯、出口收匯核銷專用結匯水單/收帳通知和涉及進口業務的進口貨物報關單,可以將已辦理核銷的其餘原始憑證(核銷備查等特殊業務除外)退出口單位保存。出口單位應妥善保管有關原始憑證備查,最低保存期限為五年。

    三、取消部分進口付匯備案類別

    取消“90天以上信用證、90天以上託收、90天以上到貨(不含超比例超金額預付貨款,下同)”三種類別的備案登記,進口單位對外付匯以“90天以上信用證、90天以上託收、90天以上到貨”方式結算的,可直接到銀行辦理付匯手續,外匯指定銀行按售付匯管理規定進行審核。

    進口單位填寫《貿易進口付匯核銷單(代申報單)》時,對“90天以上信用證、90天以上託收、90天以上到貨”的付匯,應在“付匯性質”欄填“正常付匯”,在“結算方式”欄按相應的實際結算方式填寫。

    外匯指定銀行辦理售付匯手續後,應按規定向外匯局報送貿易進口付匯核銷單紙質單證及相關電子數據。

    外匯局對“90天以上信用證、90天以上託收、90天以上到貨”的進口付匯進行核銷時,進口付匯數據中備案表號一律輸入“999999”。

    四、建立進口付匯核銷備查制度

    為妥善解決進口單位的歷史遺留問題及因客觀原因無法處理的逾期未核銷,外匯局將屬於因客觀原因造成無法核銷的數據,在核銷系統中另行歸類、留存備查,不計入外匯局對進口單位的日常監管和考核範圍。採用進口付匯核銷備查制度後,進口單位的逾期未核銷數據將從日常監管數據庫轉移到專設的備查監管數據庫,進口單位繼續承擔辦理核銷的義務,外匯局仍保留對其進行監管和查處的權利。進口付匯核銷備查處理的具體規定另行發佈。

    五、本《通知》自2002年8月1日起執行。以前規定與本《通知》相抵觸的,按本《通知》執行。

    各分局收到本《通知》後應及時轉發所轄支局、外資銀行和相關單位;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收到本《通知》後應及時轉發所屬分支機構。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經常項目管理司反饋。

       二OO二年七月十日

    新華社 2002年7月25日

    

    


外匯管理局:8月1日起進一步簡化進出口核銷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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