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境外就業仲介管理規定》  

     一、什麼要制定《境外就業仲介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和經濟全球化的不斷加速,我國出境就業人數也逐年增加,境外就業工作得到迅速發展,在開展利用我國豐富的勞動力資源、擴大就業渠道、促進再就業和增加公民收入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然而,隨著境外就業事業的發展,近年來我國境外就業人員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事件時有發生,在國內外都造成了不好的影響。這些事件的發生,除了境外僱主方面的原因外,另一個重要原因是一些機構和個人為牟取經濟利益,不惜犧牲境外就業人員權益所致。有些機構和個人,未經許可,非法從事境外就業仲介業務;有的利用虛假資訊進行欺詐;有的巧立名目,高額收取各種費用;有的與境外僱主或仲介人員串通,矇騙我境外就業人員;少數不法分子甚至打著介紹出境就業的旗號,組織非法移民或進行詐騙活動等等。以上現象,擾亂了正常的境外就業管理秩序,阻礙了我國境外就業事業的健康發展。因此,加強境外就業仲介活動的管理,已是當前一項緊迫的任務。2000年9月,國務院發出了《國務院關於加強出入境仲介活動管理的通知》(國發[2000]25號),明確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負責規範管理境外就業仲介市場,同時對出入境仲介機構成立的條件、經營要求、監管措施、部門的職責和清理整頓等有關問題提出了要求。為此,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會同公安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制定了《規定》。《規定》的頒布,正是為了規範境外就業仲介行為,加強各有關部門的監管力度,從而促進境外就業事業的健康發展。

    二、境外就業、境外就業仲介和境外就業仲介機構

    《規定》所稱境外就業,是指中國公民與境外僱主簽訂勞動合同,在境外提供勞動並獲取勞動報酬的就業行為。

     境外就業仲介,是指為中國公民境外就業或者為境外僱主在中國境內招聘中國公民到境外就業提供相關服務的活動。經批准,從事該項活動的機構為境外就業仲介機構。

     境外就業仲介機構應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企業註冊登記,按照市場規律運作,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三、《規定》確立了哪些境外就業仲介市場基本管理制度

    《規定》確立了境外就業仲介行政許可制度,境外就業仲介協議和勞動合同確認備案制度,境外就業廣告審批制度,許可證年審制度和備用金制度。

    境外就業仲介行政許可制度規定,開辦境外就業仲介機構,須向省級勞動保障部門提出申請,經初審同意並經同級公安機關同意後,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審批。未經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批准的,不得從事境外就業仲介活動。

    境外就業仲介協議和勞動合同確認備案制度規定境外就業仲介機構應當依法與境外就業人員簽訂境外就業仲介服務協議書,並協助、指導境外就業人員同境外僱主簽訂勞動合同及對勞動合同的內容進行確認。境外就業仲介機構應當將簽訂的境外就業仲介服務協議書和經其確認的境外就業勞動合同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境外就業廣告審批制度規定,發佈有關境外就業仲介服務廣告必須經仲介機構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無批准文件的,不得發佈。

    許可證年審制度規定年審不僅是對境外就業仲介機構報送材料的審核,還應包括對境外就業仲介機構的檢查、評估等方面內容。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對境外就業仲介機構的經營狀況進行年度檢查評估,境外就業仲介機構必須如實向其提交上一年度經營情況以及其他相關資料。對審驗不合格的境外就業仲介機構,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提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登出其境外就業許可證。

    備用金制度規定,境外就業仲介機構的備用金的數額不得低於50萬元。境外就業仲介機構必須按照規定,將備用金存入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指定的國有商業銀行中該仲介機構的專門帳戶。備用金由所在地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實行監管。備用金主要用於因境外就業仲介機構責任造成其服務對象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的賠償及支付罰款、罰金。

    四、境外就業仲介機構的服務內容

    境外就業仲介機構的服務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為中國公民提供境外就業資訊、諮詢;

    (二)接受境外僱主的委託,為其推薦所需招聘人員;

    (三)為境外就業人員進行出境前培訓,並協助其辦理有關職業資格證書公證等手續;

    (四)協助境外就業人員辦理出境所需的護照、簽證、公證材料、體檢、防疫注射等手續和證件;

    (五)為境外就業人員代辦社會保險;

    (六)協助境外就業人員處理與其僱主發生的勞動糾紛。

    五、從事境外就業仲介活動應具備的條件

    從事境外就業仲介活動應具備的條件有:

    (一) 符合企業法人設立的條件;

    (二) 具有法律、外語、財會專業資格的專職工作人員,有健全的工作制度和工作人員守則;

    (三) 備用金不低於50萬元;

    (四)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六、申辦程式及期限

    申請從事境外就業仲介活動的機構(以下簡稱申請機構)應當向其所在地的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初審同意並徵得同級公安機關同意後,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審批。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自收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做出答覆。新設境外就業仲介機構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審批前,應當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名稱預先核準登記。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審查批准並抄送公安部後,向該機構頒發境外就業仲介許可證。

    申請機構應當自領取許可證之日起30日內,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企業法人設立登記或者變更登記,並應當於設立登記或者變更登記核準之日起10日內,到所在地的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公安機關備案。

    七、《規定》對境外就業仲介機構有哪些要求?

    境外就業仲介機構應當在服務場所明示合法證照、服務項目、收費標準、監督機關名稱和監督電話等,並接受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年度審驗。

    八、備用金的使用管理?

    備用金用於因境外就業仲介機構責任造成其服務對象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的賠償及支付罰款、罰金。境外就業仲介機構按照規定將備用金存入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指定的國有商業銀行中該境外就業仲介機構的專門帳戶,實行專款專用。備用金及其利息歸境外就業仲介機構所有。境外就業仲介機構破産、解散時,其備用金及其利息作為境外就業仲介機構資産的一部分,按照有關規定處置。備用金被動用後低於本規定所規定數額時,境外就業仲介機構應在60日內將備用金補足至規定數額,逾期未補足的,不得開展境外就業仲介業務。

     九、違規境外就業仲介機構將受哪些處罰?

    根據將於7月1日正式實施的《境外就業仲介管理規定》,違規境外就業仲介機構將受到相應的處罰。

    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註冊,擅自從事境外就業仲介活動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取締、沒收其經營物品和違法所得。因非法從事境外就業仲介活動,給當事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境外就業仲介機構提供虛假材料騙領許可證的;以承包、轉包等方式交由其他未經批准的仲介機構或者個人開展境外就業仲介活動的;拒不履行規定第十條規定義務的;不與其服務對象簽訂境外就業仲介服務協議書的;逾期未補足備用金而開展境外就業仲介業務的;違反規定,嚴重損害境外就業人員合法權益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對當事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境外就業仲介機構在仲介活動中為他人編造情況和提供假證明,騙取出入境證件,沒有違法所得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可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境外就業仲介機構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規,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查處。對未經批准發佈境外就業仲介服務廣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停止發佈,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可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中國網綜合報道 2002年6月26日


境外就業仲介管理規定(全文)
7月1日起境外就業仲介實行許可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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