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馬永偉在今天上午召開的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二十八次會議上,就《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修改案(草案)》做説明時説,保險公司的資金不得用於設立證券經營機構。
馬永偉介紹,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保險法規定:“保險公司的資金不得用於設立證券經營機構和向企業投資。”鋻於現已允許我國保險公司與外國保險公司合資設立保險公司的情況,草案刪去了保險公司的資金不得用於向企業投資的規定。
鋻於我國加入世貿組織,保險業將要面臨進一步對外開放的新形式,保險法修改案(草案)將在現行保險法有關規定修改為:“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辦理再保險。”
草案還對保險條款和費率審批、關於短期健康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業務的兼營、個人保險代理人代理數量的限制等內容作出了規定。
《人民日報》 2002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