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生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管理費收取範圍  

    二00二年四月九日 計價格[2002]59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委、物價局、財政廳(局):

    最近,一些省級物價部門來函,詢問有關陸生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管理費收取範圍的問題。經商國家林業局,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和原林業部、財政部、原國家物價局《關於發佈〈陸生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管理費收費辦法〉的通知》(林護字[1992]72號)的有關規定,凡經營利用野生動物或其産品的,必須繳納陸生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管理費。陸生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管理費由省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向經批准出售、收購、利用的國家一、二級保護野生動物或其産品的供貨方收取。因此,陸生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管理費的收費對象不僅包括生産環節的供貨方,也包括流通環節的供貨方。但是,對同一動物或其産品,只能在一個環節上收取一次費用,不得重復收費,不得對出售、收購和利用的每一個環節的供貨方都收取費用。

     國家計委網站 2002-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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