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擊取締土煉油活動實施辦法(全文)  

    為徹底取締土煉油活動,從源頭上杜絕劣質油流入成品油市場,保護消費者人身財産安全,保護環境和國家資源,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開展加油站專項整治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2〕18號)精神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一、本規定所稱土煉油指用簡陋設備土法煉製品質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劣質燃料油。

    二、禁止生産、銷售土煉油。一經發現生産、銷售土煉油活動,堅決予以取締。

    三、地方各級品質技術監督部門要針對本地區實際情況,制訂打擊土煉油活動實施方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産品品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産資源法》等法律法規,明確有關部門責任,報當地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四、打擊土煉油包括:

    (一)取締所有用於土法煉油的生産、存貯場點;

    (二)取締土煉油及其原料交易活動;

    (三)取締為土煉油製造設備活動。

    五、取締土煉油場點的具體標準是:

    (一)熄滅火源,沒收燃料;

    (二)抽取全部原油、成品油並予以沒收;

    (三)對貯油罐、箱、桶及煉油爐就地作出炸毀等破壞性處理;

    (四)沒收運油車輛,拆除工棚;

    (五)佔用耕地的,實現復耕。

    六、取締土煉油原油交易活動的具體標準是:

    (一) 凡為土煉油違法活動運輸原油的,沒收其運輸的原油,追溯其來源,視情節輕重,吊銷駕駛員的行車執照,直至沒收車輛。

    (二)凡無證或未按規定程式報批開採原油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産資源法》予以取締,封填油井,沒收鑽採設備。

    (三)堅決打擊破壞國家原油生産、輸送設施,盜搶原油的活動。

    七、禁止運輸土煉油。違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産品品質法》第六十一條查處。

    八、成品油批發企業、倉儲企業、加油站不得收購、儲存、銷售土煉油。違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産品品質法》第四十九至第五十一條從重處罰,情節嚴重的,由發證機關吊銷成品油經營批准證書和營業執照。

    九、單位和個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

    (一)為土煉油提供場地、電力、燃料等經營條件的;

    (二)製造、銷售土煉油設備的;

    (三)傳授土煉油技術的;

    (四)為土煉油提供原油的;

    (五)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庇、縱容、支援、參與土煉油生産經營活動的。

    十、發動、鼓勵人民群眾積極舉報制售土煉油行為,根據有關規定對舉報有功人員給予一定獎勵。

    質檢總局網站 2002-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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