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業局出臺重點工程資金違規責任追究制度  

    為進一步加強林業重點工程資金和財政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與監督,強化和規範對資金違規問題的查處與整改,建立健全資金違規責任追究制度,保證林業重點工程的順利實施,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國家林業局制定了《林業重點工程資金違規責任追究暫行規定》,並於日前正式下發。

    《林業重點工程資金違規責任追究暫行規定》所指的林業重點工程資金包括:經國家批准實施的天然林資源保護、退耕還林、三北和長江流域等防護林體系建設、京津風沙源治理、全國野生動植物保護及自然保護區建設、速生豐産用材林基地建設等重點工程資金,由中央和地方財政預算安排的危險性森林病蟲害防治工程、重點火險區綜合治理工程、森林生態效益補助資金項目、農村小型公益設施建設補助,資金林業項目和貧困林場扶貧項目等各項財政專項資金和地方配套資金。

    《暫行規定》明確指出,林業重點工程和財政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要做到專款專用、單獨核算。各級林業主管部門和工程實施單位要嚴格執行國家基本建設管理程式、投資計劃和財政支出預算,嚴格按照批准的建設內容進行建設和按照規定用途使用資金。未經原批准機關書面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擴大或縮減建設規模、提高或降低建設標準、變更建設地點和建設內容,改變資金用途。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不得以任何方式擠佔、截留、挪用重點工程資金和財政專項資金,不得將工程資金和財政專項資金用於計劃外、預算外項目開支,嚴格控制各項開支標準,防止鋪張浪費。

    《暫行規定》對資金審計、檢查、稽查內容提出了要求:一是各級林業主管部門是否按規定下達工程投資計劃和財政專項資金的預算,資金撥付單位是否按規定的程式撥付資金,資金使用單位是否按計劃和工程進度及時將資金投入使用,有無截留、滯留、違規抵扣等現象;二是資金使用單位是否按規定和計劃下達(預算安排)的內容使用資金,實行專款專用,有無擠佔、串用、挪用資金的現象和虛列工程支出、計劃外工程以及超標準建設、擅自調整工程投資計劃、改變財政專項資金用途的問題;三是資金管理或會計核算是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有無轉移或轉存資金、賬外設賬、私設“小金庫”等問題;四是資金使用效益,是否按計劃完成工程任務量,工程品質是否達到規定標準,有無因管理不善或失職、瀆職造成損失、浪費資金的現象;五是其他有關情況。

    按照《規定》,對國家審計部門審計、財政檢查、計委稽查和行業檢查中查出的資金違規問題,根據相關部門提出的處理意見,國家林業局將積極敦促有關單位認真執行,並視情況採取必要的調控措施;對國家林業局查出的資金違規問題,經研究認定後,國家林業局將以書面形式發出整改通知書,責令有關單位限期改正,並根據情節輕重和幹部管理許可權直接追究或建議追究單位負責人及相關人員的責任。

    如何處理資金使用管理中查出的問題?《暫行規定》對此分8種主要情況作了詳細規定:

    一是擅自調整、更改工程投資計劃和財政專項資金預算的,視情節輕重在適當範圍內予以通報批評,並督促其進行整改。在規定期限內未按要求進行整改的,暫停該單位工程建設和同類新項目的審批,調減當年或下年度工程投資計劃,停撥預算內非經營性基本建設資金,建議有關部門停撥財政專項資金(以下統稱預算內資金),直至達到整改要求。二是違規滯留、截留、抵扣資金的,根據情節輕重在適當範圍內予以通報批評,同時暫停撥付該單位預算內資金,暫停該地區或該單位同類新項目的審批,調減當年或下年度投資計劃,直至達到整改要求。三是轉存、串用資金的,根據情節輕重在適當範圍內予以通報批評,同時暫停該單位項目建設,暫停撥付該單位預算內資金,直至達到整改要求。四是挪用、擠佔、轉移資金的,根據情節輕重在適當範圍內予以通報批評,同時暫停該單位項目建設和同類新項目的審批,暫停撥付該地區或單位預算內資金,調減當年或下年度投資計劃及財政專項資金預算安排,直至達到整改要求。五是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及相關工程資料,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及相關工程資料、財務會計報告,虛報工程項目,虛列工程支出的,由主管單位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門追究其刑事責任。同時對其單位在適當範圍內予以通報批評,並建議有關部門暫停撥付該省、區、市或單位資金,直至達到整改要求。六是財務會計工作混亂,資金管理和會計核算不規範,不符合財經制度和法規的,督促其進行整改;在規定期限內未按要求進行整改的,建議有關部門暫停撥付該地區或單位的財政專項資金,直至達到整改要求。七是對管理不善、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資金損失、浪費的,在全國範圍內予以通報批評,並建議有關部門暫停撥付該地區或單位資金一年,並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八是對於再次發生以上問題的單位要從嚴從重處理,除採取以上相關處理措施外,暫停該省、區、市項目建設和同類新項目審批,建議有關部門暫停撥付該省、區、市資金,直至達到整改要求.並根據情節輕重相應調減當年或下一年度原資金計劃的5%—20%。

    《暫行規定》還強調,對發生資金違規問題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或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進行弄虛作假行為的,國家林業局將根據情節輕重,建議當地政府和有關部門給予其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暫行規定》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部門根據該《暫行規定》,結合當地的具體情況,制定當地關於林業重點工程資金違規責任追究暫行規定的實施細則。

    該《暫行規定》由國家林業局負責解釋,並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國家林業局網站 2002-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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