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證所譴責ST興業 提醒上市公司重視對外擔保風險  

    上海證券交易所今天對上海興業房産股份有限公司未及時披露重大擔保和貸款逾期事項,以及未及時預虧的行為進行公開譴責。上證所有關負責人同時提醒上市公司重視對外擔保風險。

    上證所有關負責人介紹説,興業房産公司原大股東佔用上市公司大量款項,公司公告稱2001年度業績依賴於原大股東歸還欠款的程度。為督促興業房産及時披露重大資訊,上證所致函興業房産,希望公司自查逾期貸款和逾期擔保等情況。公司自查後披露:逾期貸款達2.2億元,逾期擔保達5.25億元,為原大股東提供擔保逾期達4億元,分別佔最近一期審計的凈資産的59%、139%和107%,對這些重大事項,此前公司未曾進行過披露。

    由於逾期擔保數額巨大,公司可能承擔巨大的損失,公司董事會以公司財務狀況出現異常向上證所提交了公司股票交易特別處理的申請,上證所根據《股票上市規則》第九章的規定批准了公司的申請。公司股票已從3月26日起特別處理。

    在經過詳細的調查並向興業房産公司董事徵詢意見後,上證所對興業房産公司及其兩名應對未及時披露重大事項負主要責任的董事進行了公開譴責。

    這位負責人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説,興業房産的例子使得上市公司對外擔保的風險問題凸顯出來。上市公司對外提供擔保是一種正常的融資保證現象,但部分公司對外擔保數額巨大,或者擔保期限較長,則會給上市公司經營帶來巨大風險。

    2000年中國證監會出臺有關規定後,上市公司隨意為股東提供擔保的現象相對得到抑制,但上市公司之間的互保行為又愈演愈烈,甚至出現了所謂的“上海互保鏈”、“福州互保鏈”等以地域特徵區分的上市公司互保關係。由於上市公司之間的互保關係錯綜複雜,一旦其中的任何一家無法清償到期債務,都有可能影響到“互保鏈”上的其他公司,甚至導致其他公司蒙受巨大損失,這對整個證券市場來説都是不容忽視的風險。

      這位負責人表示,上市公司董事會全體成員必須對上市公司的經營負責,對於公司的對外擔保,應做到勤勉盡責,對被擔保人的資信情況作全面的調查,並考慮設定適當的擔保期限等。無論何人以公司名義簽署擔保合同或其他合同,都應及時向董事會報告,對於達到資訊披露標準的,還應及時披露;超過董事會許可權的還應召開股東大會審議,以便於股東監督和投資決策。根據《公司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如果公司董事、監事、經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公司職務,給公司造成損害的,必須承擔賠償責任,股東有權要求公司依法提起要求賠償的訴訟。(記者 潘清)

     新華社 200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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