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總局出臺團體票銷售及團體旅客乘機新規定  

    中國民航總局日前決定,從3月15日起對除港澳航線外,乘坐北京始發的國內航線航班的團體旅客購票及辦理乘機手續執行新規定。

    據了解,近來中國有些航空公司和銷售代理點沒有嚴格執行團體票銷售的有關規定,以團體票價向散客銷售,以散客充團搞不正當競爭,有的旅行社也以組團名義招攬散客,嚴重損害了國家和航空公司的利益,侵害了團體旅客的正當權益。

    根據民航總局的新規定,所謂團體旅客,是指統一組織的10人及以上,航程、乘機日期、航班和艙位等級相同並按團體票價支付票款的旅客。團體旅客購票只限在航空公司售票處及經批准的銷售優惠機票的銷售代理點購買,至少提前3天出票,實行一人一票,票面加注“團”字標識。因旅客原因需更改團體旅客姓名的,在航空公司售票處出票的由航空公司進行更改;在有權銷售團體機票的銷售代理點購買的,則必須由銷售代理點向航空公司提出書面申請並由航空公司更改。

    民航總局還規定,同團旅客辦理乘機手續與散客不同,需在機場憑“團體旅客訂座記錄單”、機票和身份證件統一辦理。“團體旅客訂座記錄單”由航空公司售票處或有權銷售團體機票的銷售代理點,在給組團單位或團體單位填開客票時一併出具。該記錄單由訂座系統自動列印生成,並由填開團體客票部門簽字蓋章。沒有“團體旅客訂座記錄單”,不能辦理團體旅客乘機手續,旅客需向航空公司補齊散客應付對應艙位正常票價,換開客票後方可重新按散客辦理乘機手續。同團旅客中,如出現少數旅客誤機,則按民航規定作退票或轉機處理。

    新華社 2002-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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