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資金融機構管理細則2月1日施行

    中國人民銀行行長戴相龍近日簽署2002年第1號行長令,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細則》就外資金融機構在設立與登記、業務範圍、任職資格管理、監督管理和解散與清算等方面管理工作的實施進行了詳細規定。《細則》自2月1日起施行。

    《細則》規定,在中國境內設立兩家及兩家以上分行的外國銀行,應指定主報告行,負責其在中國境內各分行的並表工作。人民銀行根據外資法人機構的風險狀況,可以對其資本充足率提出特別要求。人民銀行對獨資銀行、合資銀行在中國境內分行的有關管理辦法參照外國銀行分行的有關規定執行。外資金融機構違反本《細則》,人民銀行將按照《條例》和其他有關規定對其進行處罰。

    《細則》還對外資金融機構經營人民幣業務作了詳細規定。根據《細則》,外資金融機構經營人民幣業務或擴大服務對象範圍應經中國人民銀行審批,外資金融機構經營人民幣業務的地域範圍為已允許外資金融機構經營人民幣業務的城市。外資金融機構經營所在地以外客戶的人民幣業務,應在每季初五個工作日內將異地人民幣業務有關情況報至該外資金融機構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外資金融機構資本金進行本外幣幣種轉換和將人民幣利潤兌換成外匯匯出境外等結售匯以及其他與外匯審批有關事宜,應經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局核準。

    全景網路證券時報 2002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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