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貿委等關於進一步做好糖業結構調整工作的通知

    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經貿委(經委)、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各金融資産管理公司:

    國家經貿委、國家計委、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印發<關於制糖行業結構調整部分企業關閉破産有關問題的請示>的通知》(國經貿運作[2000]703號,以下簡稱《通知》)下發後,各級經貿委和有關商業銀行認真組織實施,制糖行業結構調整工作取得了明顯進展。但個別地區對這項工作重視不夠,工作進展緩慢;特別是少數已破産終結的糖廠,沒有嚴格執行有關規定,以各種理由重新啟動制糖設備組織生産。為進一步做好糖業結構調整工作,防止假破産、真逃債的現象發生,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有關省、區、市經貿委和商業銀行要嚴格執行《通知》規定,企業關閉破産要規範操作,做到廠消人散,專用設備就地銷毀,禁止轉移或重復生産。對已經破産終結,並已核銷銀行呆壞帳的企業,凡又採用租賃、承包、轉賣等形式恢復生産的,要採取相應措施令其停産,拆除專用設備。

    二、各地經貿委要切實負起責任,加強對已破産終結制糖企業的監督檢查,禁止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啟用制糖設備,凡是法院已宣告破産終結的制糖企業,應按規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出登記,不申請辦理登出登記的,由工商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銀行要立即停止貸款,電力部門要停止生産供電。

    三、未經省級經貿委出具關閉破産企業廠消人散、專用設備銷毀證明的關閉破産企業,各商業銀行對其銀行債務不予核銷。

    四、各級經貿委要以穩定為大局,在各級人民政府領導下協調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關閉破産企業的善後工作。

    五、各級經貿委要積極與關閉破産的制糖企業所在地政府和新聞媒體密切配合,做好宣傳工作,加強市場導向,避免糖農盲目種植糖料造成經濟損失。

     二00二年一月八日

    國家經貿委網站 2002年0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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