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電信南北分拆意義何在?

羅 斌

    懷著極大的真誠,鼓起極大的勇氣,中國跨進了WTO的戰場。然而,僅有真誠和勇氣是不夠的,因為:是否足夠強壯,決定著産業的生死存亡;因為:真實、充分的競爭才能使一個産業強壯。然而,許多業內人士並不理解即將出臺的中國電信重組方案——

    資料:

    我國即將開放電信市場

    我國電信業務市場的開放遵循我國入世的基本原則,即以發展中國家的水準進行。我國電信開放的特點可以概括為:業務分層次,地域分東西,時間分先後,外資有限制。具體的開放順序和層次大致是:

    1.首先開放增值服務和無線尋呼

    (1)入世之後,外商即可在北京、上海、廣州不受數量限制地建立中外合資企業,外商股權比例不超過30%。

    (2)入世後2年,增值服務開放擴大到14個城市:成都、重慶、大連、福州、杭州、南京、寧波、青島、瀋陽、深圳、廈門、西安、太原、武漢。外資股權比例不超過49%。

    (3)入世後4年,全國開放,外資比例不超過50%。

    2.逐步開放行動電話和數據業務

    (1)入世後1年,開放北京、上海、廣州,不受數量限制地建立中外合資企業,外資股權比例不超過25%。

    (2)入世後3年,再開放上述14個城市,外資股權比例不超過35%。

    (3)入世後5年,全國開放,外資股權比例不超過49%。

    3.開放國內及國際基礎電信服務

    (1)入世後3年,開放北京、上海、廣州,只能從事三城市內部和之間的有關基礎電信服務,不受數量限制地建立中外合資企業,外資股權比例不超過25%。

    (2)入世後5年,再開放上述14個城市,外資比例不超過35%。

    (3)入世後6年,全國開放,外資股權比例不超過49%。

    剛剛跨進WTO的門檻,南北分拆的消息就在中國電信業、乃至資訊産業界掀起了巨大的波瀾。

    據資訊産業部一位官員講述,日前,國務院辦公會議通過了由國家計委和體改辦聯合提交的中國電信橫切方案,方案規定:以長江為界,將中國電信經營區域切分成南北兩部分,長江以北10省市與網通重組,長江以南和西北地區共21個省市仍歸中國電信,長江沿岸均歸入南方電信範圍。另外,北方電信將以網通名稱存在,南方電信則繼承“中國電信”品牌。

    南北分拆:能否使我們的拳頭更加有力

    分拆會削弱中國電信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這是電信業內許多人士的擔憂。資訊産業部那位憂心忡忡、不願透露姓名的官員告訴記者,他們擔憂的依據是:

    一、目前,世界電信業改革發展的趨勢是聯合與並購。全球性的電信聯合與並購大潮起于20世紀90年代初,從最初的鬆散聯盟到目前的並購、重組,呈現出以下特點:並購、重組力度大,兼併額動輒數以百億、千億美元;並購、重組方式多,既有業內的垂直並購、橫向並購,又有跨行業的並購,還有跨地區的並購,而跨國並購最為突出;並購、重組是強強聯合,如西南貝爾兼併亞美達科以後,成為美國最大的地區電話公司。

    二、在全球電信業聯合與並購的大潮中,中國應該培植一批經營全業務的、國際化的、具有較強競爭實力的主體電信企業。

    中國電信市場進一步開放後,西方電信資本將會大量涌入中國電信市場,甚至可能主導我國電信市場。

    這絕不是杞人憂天,前車之鑒不是沒有。有關資料表明:巴西政府將國有電信公司分拆為12家公司。其結果,拆分的“小羊羔”基本被美國、西班牙、義大利等國的電信公司吞掉。

    成功的電信改革也同樣存在。歐盟沒有採用分拆式方法,其特點是:保持原有的國家主體電信企業,但從20世紀90年代中後期開始對主體電信企業實行政企分開、公司化和股份制改造,同時發放一批新的經營許可證。國家通過立法對主體電信企業進行監管,以扶植競爭對手,逐步形成有效競爭。這樣,短短幾年時間,歐盟國家造就了一批經營全業務的、國際化的、與美國公司不相上下的電信巨人:德國電信、英國電信、法國電信。

    而我國電信業幾大公司的實力卻不容樂觀。環顧國內電信業,我們不無遺憾地發現,儘管有著世界第二大的電信市場,但卻沒有與之相匹配的電信企業。更重要的是,我們的電信市場觀念極為落後,電信改革多是根據國內情況進行,似乎抱著國內電信市場就可高枕無憂了,而加入WTO後,中國電信最重要的問題是如何走向世界,拓展海外市場,提高國有企業的競爭力。也就是説,競爭的結果不是打價格戰、兩敗俱傷,而是從“單贏”走向“雙贏”、“多贏”,走經濟聯合發展的道路,提高電信企業的國際競爭力。

    三、拆分中國電信,會影響電信業的穩定發展,降低其國際競爭力。從美國的電信改革歷程來看,拆分後的7個小貝爾,現已不復存在,許多公司已成為全業務公司。這種拆分改革的結果使美國AT&T公司陷入面臨倒閉的困境。

    近年來,我國電信改革的力度與發展速度已超越了行業的承受程度,現在理應進行休養生息,如果再拆分中國電信,只會增加新的不穩定因素,從而影響我國電信業的正常發展。

    所以,為適應加入WTO的形勢,中國電信市場應進行有效整合,將國內的電信企業重組為幾家大規模的全業務電信集團,而不是與此相反,將大的拆小,強的拆弱。如果逆世界大潮進行拆分,必然會削弱電信業的實力,降低抵禦風險的能力和生存能力,並最終面臨被淘汰出局的危險。

    南北分拆:能否打破壟斷

    對於即將出臺的電信拆分方案,北京郵電大學資訊産業政策與發展研究所所長闞凱力教授表示了不同意見:“這一方案有百害而無一利,因為它不但不解決任何問題,而且將葬送我國近年來電信體制改革的許多重大成果,甚至威脅到整個電信業的基本正常運作。”他説:“目前我國電信業的最大問題是需要建立公平有效的競爭機制,而問題的癥結在於中國電信利用市話大搞壟斷延伸!”

    闞凱力認為:市話的天然壟斷性在全世界目前都無法打破。20世紀80年代以來,在世界各國,獨家壟斷資訊網路服務的局面已經被打破,但是自然壟斷性仍然是網路服務的一個重要經濟特徵。但闞凱力也認為:市話又是所有電信業務的基礎,因此,國外都把市話歸入公用事業,嚴格限制它的經營範圍,禁止壟斷的延伸。但是,南北分拆方案對壟斷延伸不但完全沒有任何限制,反而使南北電信在繼續擁有壟斷市話的同時把經營範圍擴大到了移動,只不過由原來的獨家壟斷變成了雙寡頭壟斷。在電話接入網上,外來競爭者還是不能進入,消費者期盼的接入商服務品質的改變並不能成為現實。而即使成立四大電信寡頭給予全業務牌照,移動、聯通也無心經營利潤低薄的市話網;就算有心經營,由於自然壟斷原因,用戶不可能同時接入兩根電話線,擁有鐵通的聯通或移動仍然難以進入,國內電信格局並不能發生質的變化。

    闞凱力給電信改革開的藥方與歐盟的電信改革之路相近:政府應通過立法手段來促使市場有效競爭,提高電信企業的市場競爭力。

    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員張昕竹對南北分拆方案的評價與闞凱力基本相同,但他一語中的:“劃江為界,你把它切小了,壟斷還是壟斷,沒有實質性的改變,只不過由全國性壟斷變成地方性壟斷!”他説:“中國電信現在的問題不是大,而是在很多地方沒有競爭。除非有相應措施,比如互聯互通、開放準入等,才能真正形成競爭。”他還説:“全業務運營商確實是未來的趨勢。但是現在這種拆分重組格局,是基於一種完全錯誤的觀點——兩個人只有勢均力敵才能競爭。但是事實上每個運營商都有各自的競爭優勢。如果准許大家作全業務運營商,有的企業為了自己的核心競爭力,可能不選擇全業務運營,因為不想經營這麼多內容。如果有了好的互聯互通政策,小的運營商同樣可以與所謂的大運營商進行互聯互通,大運營商的網路外部性的競爭優勢就不存在了。”

    北京郵電大學研究生院常務副院長呂廷傑則説:“其實中國電信目前不存在話務量壟斷,行動電話的長途話務量已經超過固定電話。中國電信的話務量被行動電話和數據業務分流得很嚴重,今年上半年它的業務增長首次低於我國GDP增長,説明它已經不行了。分拆以後,南北兩個公司如果可以互相進入,才會形成競爭,但是拆得越細,管理成本也越高。本地電話業務是賠錢的,重組成四家公司後,中國移動拿到本地電話業務的牌照也不會去做。”

    專家的觀點是有根據的,只不過這種根據還沒有發生在中國:日本電信按地域分拆的改革模式給世人留下了“慘痛”的教訓。1996年12月6日,橋本內閣決定將NTT重組為長途通信公司和兩個本地通信公司的純粹控股公司:將長途通信公司作為提供縣(相當於中國的省)間通信的民間公司,可進入國際通信市場;本地通信為提供縣內通信的特殊公司,對所在營業區提供普遍服務。本地通信分為東日本公司和西日本公司。但四年後,日本政府發現,按地域橫切方案並沒有起到打破壟斷的目的,許多電信運營商都抱怨東、西兩公司的接入費用過高,或用各種手段阻礙著新運營商的進入。所以從2000年開始,日本政府又著手國內電信業新一輪改革,準備將NTT再次分拆,但二次分拆方案仍沒有出來。

    道理很明白:賣醋的仍然只能賣醋,賣醬油的仍然只能賣醬油,醋和醬油的品質就不會提高,價格就不會降低。

    可見,無論從中國電信業的現實還是從外國電信業發展過程中的經驗教訓來考慮,橫切並不是打破壟斷的可靠方法,起碼不是一個好方法。

    打破壟斷:誰能再分一杯羹

    目前,世界電信改革的趨勢是:一方面,公司引入全業務;另一方面,引入新的運營商與老的運營商進行競爭,同時還滲透到國外市場。

    當年經營市話的貝爾電話被美國司法部從AT&T裏一分為七 試圖進入數據業務的AT&T由於被幾個小貝爾長期勒索高價網際接算費用盈利率一直不高,後來小貝爾由七個合併成四個後,AT&T在網際接算費用上過高問題還是沒有解決。到1998年6月,AT&T狠下決心,收購了美國第二大有線電視網路TCI,讓AT&T歷經兩年時間終於成為全國數據業老大。而四個小貝爾在AT&T擁有接入網後,立刻下調了網際接入費用,為其他運營商提供了發展空間。

    由此可見,滿足中國消費者的利益需要中國電信業的發展,促進電信發展需要有效的市場競爭,但有效競爭不一定只有靠拆分中國電信才能做到。中國政府可以通過立法手段,利用管制政策,引入新的運營商來促進有效競爭。

    目前,最有望獲得新運營商資格的主體應該是廣電部門。

    在1999年頒布的《電信條例》裏,規定了由資訊主管部門統一管理全國的有線、無線、電磁系統或者光電系統的傳送、發射或者接收語音、文字、數據、圖像以及任何形式的資訊活動。而這裡的圖像傳輸主要指的就是廣電網。《電信條例》雖然出臺,但廣電網的管理權依然在廣電總局手中。資訊産業部認為《電信條例》所指的資訊主管部門就是自己,一直試圖持《電信條例》這把尚方寶劍接手廣電網,但廣電總局並不放手。

    如果能在中國的電信運營中引入廣電,國內的電信業競爭將發生質的變化。原中國電信擁有1.6億用戶,分拆後南方電信用戶量為1億,北方電信約6千萬,而廣電用戶量為9000萬。這樣,如果再給廣電一張電信牌照,國內固網電信市場形成電信、網通、廣電三足鼎立局面,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讓固網達到充分競爭狀態。

    其實,視野再放寬一些,可以獲得新的電信運營商的並不止廣電一家。

    呂廷傑教授認為:“目前中國的電信業並不存在真正的市場競爭,因為在國營的範圍內是不可能有充分競爭的。最根本的辦法是讓民營資本和國外資本進入電信業,把用戶駐地網向民營和國外資本開放,ICP讓民營資本來做,培養虛擬運營商。這樣用戶可以選擇服務好的運營商,中國的電信業才會有真正的市場競爭。”

    電信重組:何去何從?

    的確,電信業的分拆重組是一件非常複雜的工程,美國、日本等國家在尋求解決電信問題的過程中,並沒有給中國提供一個理想的、最佳的解決方案。今年以來,中國在確定解決電信體制問題方案上的猶豫不決,同樣反映了這一問題的複雜性。

    早在今年四月底,國家計委和體改辦就著手分拆中國電信,立足點是打破壟斷,並確定了橫切、豎切兩種方法並用的分拆方案:所謂橫切就是按地域分成南北公司,豎切就是按業務分成市話、數據、長話三個不同的公司。如豎切,長話公司繼續以“中國電信”名義經營,將數據業務劃到網通,市話則成為一個單獨的新公司,以看守老中國電信的網路和經營市話為主。如橫切,中國電信只在南方存在,北方電信與網通重組。

    中國電信一開始不願意被分拆,資訊産業部和許多電信專家認為這兩種方案都不能達到打破壟斷的目的,認為承擔普遍服務義務的中國電信應該保持其傳輸網路完整性,而且,一個壟斷的中國電信更有利於衝刺股市。結果,原定在8月出臺的電信分拆方案不了了之。

    據悉,進入8月後,中國11月入世已成定局,決策層原來的單純拆分中國電信變成了國內電信業全面重組,關鍵是考慮到分散的國內電信運營格局不利於入世後與外資電信競爭,應將國內電信資源整合成3至4家電家寡頭,授予全業務牌照。

    10月12日出臺的消息裏,只涉及中國電信與網通的重組,對移動、聯通的構成卻沒有涉及。一位電信專家透露,按照國務院電信改革計劃,分拆中國電信只是電信業全面重組的一個序幕,下一步就是在國內組建4家電信寡頭,將其他運營商和專用網劃到電信、網通、移動、聯通旗下。至於中國第二大傳輸網路廣電網路的處理,有可能會被重組進四巨頭資産裏,也有可能單獨發放牌照成為第五電信。

    資訊産業部郵電研究院研究員楊培方認為中國電信南北分拆“只能説是一個次佳的方案”。問題是:即使是這個“次佳方案”,至今也仍然是“猶抱琵琶”。楊培方也説:“目前對中國電信而言最主要的問題並不是如何分拆,而是分拆重組方案遲遲懸而不決造成的人心渙散,電信企業的決策、服務等諸多方面已經受到影響。因此有關部門應該及早決定拆還是不拆,以及怎樣拆。分拆最好的時機就是越快越好!”

    楊培方的話是有根據的:今年上半年中國移動和中國聯通的收入增長雖較高,但其股價也因單機收入下降而有所下跌。更主要的是,作為我國電信業主導運營企業的中國電信,上半年的業務收入增長僅5.8%,較上年同期下跌13個百分點,不但低於行業14.7%的增幅,也低於國內生産總值7.9%的增幅,且是自1984年以來首次低於GDP增長速度。作為國民經濟的主導産業,電信業卻拖了GDP的後腿,這是一個必須引起重視的危險信號。另有資料顯示,中國電信上半年的固定資産投資已減少約30%。

    南北分拆方案並沒有正式出臺,而且,即將出臺的方案也許並不一定是這種分拆方法。但是,業界與學者有一個共同、肯定的觀點:電信改革之路應該是促進我國電信業的發展與促進競爭從而保護廣大消費者的根本利益同時兼顧,相輔相成。

    進入WTO戰場的中國電信業已經沒有迴旋的時間了!

    

    《人民法院報》 2001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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