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都市報》:《物權法》不能為“灰色收入”定調

備受矚目的《物權法》草案強調了對私人財産的保護問題,結果,有媒體不斷地質問:對於部分人的“灰色收入”是否應當受到保護?(見10月24日《北京青年報》)。

關於“灰色收入”,這與《物權法》和《刑法》的分工問題有關。也就是説,財産來源合法與否,是由《刑法》來規定的,如果有證據證明其財産來源違法,在《刑法》上就構成了犯罪,應當受到法律的追究,就不存在《物權法》層面上的保護問題;如果沒有證據證明其財産來源違法,也沒有受到法律的追究,那他的財産就應當受到《物權法》的保護。

目前人們對《物權法》是否保護“灰色收入”的論爭,一方面反映了追究一些財産“原罪”的心願,另一方面也表現出對整個法律體系的分工不明。而媒體如此不停地追問《物權法》對“灰色收入”的態度,容易混淆人們對法律的分工,從而使人們對法律的理解出現問題。依我看,最終《物權法》也不會對“灰色收入”作出表態,因為這本就不是它的調整範疇,如此一來,人們會不會就想到法律是在保護“灰色收入”呢?我看很有可能。這是一種非常危險的群體理解失誤,而媒體應當從中首先覺悟,並對法律作出正確的解釋,對人們的觀念進行正確的引導,而不要繼續糾纏于“灰色”論爭當中。 (廖德凱)

南方都市報 2004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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