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報華東新聞》:要不要支援“王海”們

通過合法途徑打擊非法行為,這是法治社會的一條基本準則。知假賣假與知假買假,在本質上並無二致。杜絕“王海”式的打假,首先要有更完善的法律法規和更有效的措施來打擊假冒偽劣

最近,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的一條規定,再次把媒體引入對“王海”們的道德與法律探討:經營者對故意購假的消費者不構成欺詐,對“知假買假”、“誘假買假”的消費者“退一賠一”的訴求不予支援。

每年“3·15”前後,對“王海”們的爭論總不絕於耳,且聽上去都不無道理。一方説,在目前誠信環境和法治環境尚需不斷完善的背景下,人們需要王海,需要民間打假的勇士;另一方説,“王海”們“以怨報怨”的打假,並不能催生德行,反而會在一定程度上損害社會的道德環境,使打假變成牟利的手段。

客觀地説,“王海”現象的出現有一定的社會原因。有人分析認為:當打假的“官方力量”顯得較弱、且打假成本過高時,“王海”這樣的“民間力量”就應運而生。這種説法本身並不確切,因為“王海”們最終的“維權”還是要依靠“官方”和法律。透過這種同情“王海”的心理取向,可以折射出人們對“官方力量”更有作為的期待。

寄希望於“王海”式的打假來消除假冒偽劣是不現實的。通過合法途徑打擊非法行為,這是法治社會的一條基本準則。知假賣假與知假買假,在本質上並無二致。我們不能寬容制假售假,但也不應當寬容知假買假。

不過,對“王海”式行為的限制,畢竟不是整治假冒偽劣的根本辦法。上海市高院的這條規定遇到的一個現實問題是:怎樣來認定“知假買假”和“誘假買假”?儘管有“購買達到一定數量又沒有確實理由證明直接用於消費行為”、“出現重復多次購買行為”、“知情者購買行為”等諸多解釋,但都難在實際工作中認定。

另外,在限制知假買假行為的同時,也應該對制假售假者有更嚴厲的措施,這樣才能使法律法規更完整,也更能服眾。應當相信,“王海”只是極少數,大多數消費者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買了假貨的。在商品的品質問題上,經營者與消費者存在“資訊不對稱”,即商家一般都能夠辨別出商品的真假,而消費者不可能個個都火眼金睛。既然消費者在資訊方面處於“弱勢”,就需要有相應的法律法規來保護他們的合法權益,否則,就很難杜絕“王海”式打假。

當打擊假冒偽劣的法律法規更加完善、相關的措施更加有效的時候,人們就沒有必要通過非正常的途徑來維護自己的合法利益了。 (汪曉東)

《人民日報華東新聞》 2004年03月22日


上海高院對王海式"知假買假"説不
從王海打假到向壟斷説“不” 盤點消法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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