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連洲:證券投資基金法六大改動

證券投資基金法草案今日上午正式提交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三審。全國人大財經委員會投資基金立法小組專家王連洲今天出席“二00三中國基金市場國際研討會”時表示,此次提交的證券投資基金法草案三審較二審將有六大改動。

改動一:基金公司大股東必須有從事金融業經驗

證券投資基金法草案二審並沒有明確強調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股東需有從事金融業要求,因此許多從事非金融業的大企業或私營企業都可參與基金控股。

此次三審明確:基金管理公司大股東必須是從事證券經營、證券投資諮詢、信託資産管理或其他金融資産管理的、有較好經營業績和良好社會信譽、最近三年沒有違法經營紀錄的機構。

同時,對大股東註冊資本依然要求不低於三億元人民幣。

改動二:恢復一審對基金持有人大會至少有代表基金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持有人參加的規定

基金法草案二審稿對基金持有人的權利作了全面的規定,其中的三個百分比是核心------代表基金份額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持有人有權要求召開持有人大會;至少有代表基金份額百分之以上的持有人參加,並經代表百分之五十以上參加表決的持有人同意,持有人大會才可對審議事項作出決定。

而在今日提交的三審稿中,對基金持有人大會參會代表基金份額恢復為一審稿中的百分之五十。

改動三:允許開放式基金短期融資的規定被刪除

草案一審稿和二審稿均規定,根據開放式基金運營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條件,向商業銀行申請短期融資。

此條規定也引發了激烈的爭論。三審稿最終刪去允許開放式基金向商業銀行申請短期融資的規定。但王連洲表示,三審刪去這一規定並不反映本質問題改變。沒有這條規定意味著法律不禁止,實踐中仍有融資可能。

改動四:擔任基金管理公司高級職務人員資格年限降低為三年

草案二審稿規定擔任基金管理公司高級職務的人員必須具備五年以上工作經歷。這一規定也引起了一定爭議。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務是一個比較新的業務,要求擔任基金管理公司高級職務人員都要五年以上從業經驗很難做到。且高級管理人員也有不同分工,對這些人員工作經歷的要求應該根據業務需要。

因此此次三審稿規定,基金管理公司的經理或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應該熟悉證券投資方面法律、金融法規,具有基金從業資格或三年以上從事與其所任職務相關的工作經歷。

改動五:基金管理人可持有基金

草案二審稿規定,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經理或其他從業人員不得擔任基金託管人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的任何職務,不得直接或間接持有股票。

王連洲認為,二審規定可防止關聯交易,但缺乏操作性。基金法草案三審中將“不得直接或間接持有股票”的規定改為: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經理或其他從業人員不得從事損害基金財産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證券交易及其他活動。

改動六:向特定對象募集資金突出基金管理公司

基金法草案三審稿中規定,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國務院批准的其他機構向特定對象募集資金或接受特定對象資産委託從事證券投資活動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進行規定。與一審、二審相比,三審特別突出了基金管理公司。(記者魏晞)

中新網 2003年10月23日


新《證券投資基金法》有哪些特色
證券投資基金法(草案)今日提交三審
版權所有 中國網際網路新聞中心 電子郵件: webmaster @ china.org.cn 電話: 86-10-68326688